喝好这碗胡辣汤 常喝胡辣汤


喝好这碗胡辣汤 常喝胡辣汤

文章插图
目前,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维权工作 。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沸沸扬扬的“逍遥镇”商标维权有了新进展 。11月21日晚间,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情况说明,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
此前,该省部分使用“逍遥镇胡辣汤”招牌的商户,被“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商标侵权,并被索赔3万—5万元不等或缴纳1000元的会费加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
尽管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声称其维权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协会的统一化运作,让商家的制作更加标准化;同时通过协会的统一管理,将逍遥镇胡辣汤做大做强 。但从被起诉的商户对此事的反馈来看,显然事与愿违 。
在媒体的报道中,多数商户对此感到“气愤”,也有些被起诉的店主通过去掉“逍遥镇”的招牌,或去掉店招中“逍遥镇”三个字的偏旁部首,来规避法律风险 。
商标持有人能否垄断
对特定地名的使用权?
合法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以诉讼方式依法维权,索赔数额并不算多,调解方案门槛亦不高,为何在舆论场上却广受质疑?
这不是一句“商户和吃瓜群众普遍欠缺法律素养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解释的 。这一事件的背后,是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后,商标持有人能否在事实上垄断对这一特定地名在特定领域内的使用权 。
如不涉地名,答案是肯定的 。商标注册首先遵循自愿原则 。在遇到多人对同一商标均申请注册的情形下,遵循“申请在先” 。
查询中国商标网,申请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的,并不少 。这恰恰说明,商标制度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较好的普及,政府、商家、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有了较大的提升 。
逍遥镇胡辣汤也的确是一个值得保护的地方特色佳肴 。从商标维权的实践来看,也并不是越维权越有利于品牌推广 。
很多个案表明,维权过度恰恰是品牌衰落的前兆 。当逍遥镇胡辣汤的多数商户,在抵触情绪下都选择其他名号来售卖和推广胡辣汤,哪家的胡辣汤今后能和沙县小吃、兰州拉面一样,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还是未知数 。
地名无疑是公共资源,不能为某人、某家企业或某个组织所独家垄断 。商标法对以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也有相应的规制,不过仅针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考虑到地名的多样性,商标法同时也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前者如“凤凰”,作为地名,它是湖南的一个县;但同时它也代表一种神鸟或图腾,亦即“凤凰”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意义,因此可作为商标注册 。而沙县小吃则是最有名的集体商标 。
根据西华县的官方介绍,逍遥镇胡辣汤起源于北宋年间 。1000多年来,一代又一代西华人从担挑走巷熬汤卖汤维持生计,到走出西华实现规模经营产业发展,逐步把胡辣汤从地方小吃提升成待客佳肴,并享誉全国 。
县里的站位显见比逍遥镇要高远一些,他们固然认可逍遥镇与胡辣汤的特定关联,但同时也将“逍遥镇胡辣汤”的贡献主体定位于“一代又一代西华人”,而非仅仅是“逍遥镇人” 。
这次也是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商标维权工作暂停,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
最好的推广方式是“取经”
非逍遥镇人也可以做出地道的“逍遥镇胡辣汤”,或许这就是当年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为什么选择注册商标,而不是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原因 。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
目前地理标志产品有两类,一是来自某特定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另一则是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
如“逍遥镇胡辣汤”的原材料,是在各地都可以买到的通用食材,且在各地都可以熬出这口汤,那么“逍遥镇”对于“逍遥镇胡辣汤”来说,就仅仅是作为发源地的特殊渊源 。
所以“逍遥镇胡辣汤”最好的推广方式,是向沙县小吃取经,注册集体商标,供商户使用 。
当地政府应尽可能通过加强服务保障来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实现商户与地方经济的共生共赢 。
如果一家组织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并独占其使用,该组织在特定地名上的排他权,必然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 。
在逍遥镇卖汤户的朴素价值观里,常有这样的疑问:我卖了几十年胡辣汤,你说不能用“逍遥镇胡辣汤”,我就不能用了?那我卖的汤该叫什么?
这就是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在通报中所称的,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品牌保护工作,“因沟通不充分、方法简单急切、服务培训流程操作性不强等原因,部分经营户不能理解支持,情感上更是难以接受” 。
【喝好这碗胡辣汤 常喝胡辣汤】该中心也表示,将“完善出台技术指导、行业标准、合法经营等标准体系,统一品牌推广机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培训服务质量,提升经营户效益”,如此,才是一个既尊重有效市场,又努力尽责的有为政府应该做的事 。
新京报特约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实习生 | 武鑫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