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 二 )


【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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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在防御来自内外部敌人的武力威胁 , 保护自身安全活动中的利益 , 一般包括战时的动员、戒严、军队组建、作战指挥、后勤保障及平时的军事训练、物资储备、武器研制、重要目标保护、民众国防教育以及对外军事效等活动中的国家利益 。 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 历来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所着重保护 。 事实证明 , 南诏国的军事法律制度非常成功地完成了它既定的重要目标 。
南诏国的军事法律对唐律有多借鉴 , 但其军事立法水平却在唐律之上 。 如唐律中擅兴:“诸主将以下 , 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 , 舍杖投军及弃贼来降 , 而辄杀者斩 。 ”此为两罪 , 临阵先退和杀降 。 军令中则有阵定或辄进退致乱行、弓弩已注矢而回顾、千行失位、守围不固、友军危急而不救等多种罪 , 都含有临阵退缩的意思 , 皆可致斩 。 此为南诏国临战退却罪的渊源 。
南诏的司法制度
然而 , 唐律中规定军中作战时的犯罪数量不多 , 只有稽期、失守、告密、战败、临阵先退、杀降、逃亡、巧诈避役等几种 , 反观南诏国其军事罪名就显得更有针对性 。 它将从军事考核整备到军事战争中影响南诏国军队战斗力的内容全部列出 , 而唐律中的军事罪名仅仅针对的是战斗中的士兵行为 , 对加强军事战斗力帮助不大 。 这反映了南诏国统治者对军事战争规律的把握比唐有过之而无不及 。 要了解南诏国的司法制度 , 必须与南诏政治、军事制度相联系 。
【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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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国与中国古代的行政司法体系有相似之处 , 其最大特点是行政与司法不分;其次是刑民不分 , 即刑法与民法不分 , 诸法合体 。 南诏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军事与行政不分 , 因此较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复杂 。 笔者认为 , 南诏国作为以军事立国的国家 , 军政合一是一种必然的政治选择 。
因此军权国家的军事长官一般也兼为地方的行政长官 。 在战事频繁的时期 , 军事长官兼任地方长官可以对地方进行牢固的控制 , 以利于军事上的动员与胜利 。 军事长官掌管地方财政、刑律可以树立军事权威 , 是军事权力向社会渗透的一种表现 。 南诏王享有最高审判权 。 南诏王是南诏的最高统治者 , 掌握着南诏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军事指挥权 。
由于南诏司法行政不分 , 军事行政不分 , 因此南诏王也掌握着南诏的最高审判权 。 在前述僧蝶案中 , 诏王世隆不仅断案 , 同时也直接指令行刑 。 南诏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 , 如张寻求案、于赠案、时傍案、张虔陀案、两爨仇杀案等 , 南诏王都亲自介入 , 史料载为“亲征之”、“亲讨之”等 。
【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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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刑曹和罚爽 。 南诏仿唐制 , 设立了六曹 , 即兵曹、户曹、客曹、工曹、仓曹 , 其职能“一如州府六司所掌之事 。 ”其中刑曹在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中为“法曹” , 出现两次均写为“法曹 。 ”根据《唐六典》卷三十载 , 其职能为:“掌律、令、格、式 , 鞫狱定刑 , 督捕盗贼 , 纠逖奸非之事 , 以究其情伪而制其文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