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

《云南志》有对“披虎皮”的记载:“……又有超等殊功者 , 则得全披波罗皮 。 其次功 , 则胸前背后得披 , 而缺其袖 。 又以次功 , 则胸前得披 , 并缺其背 。 ”战功的高低由虎皮的披法加以体现 , 功勋越大、地位越高者得披越多 , 反之依次递降 , 皆有法度 。 此为赏制 。 《新唐书南诏传》记载:“师行 , 人齐量斗五升 , 以二千五百人为一营 。 其法 , 前伤者养治 , 后伤者斩 。 “每战 , 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 。
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 , 一一疏记 , 回具白南诏 , 凭此定赏罚 。 军将犯令 , 皆得杖 , 或至五十 , 或一百 , 更重者徙瘴 。 诸在职之人 , 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 。 “六曹长有功效明着 , 得迁补大军将”;“大军将有事迹功劳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 。 ”此段主要说明南诏国军队在战争时对于军队的控制 , 即有功者信赏 , 有过者必罚 。 其赏罚之制齐整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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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如此 , 南诏军队相比吐蕃和唐更具战斗力 。 又据《云南志南蛮条教》记载“用军之次 , 面前伤刀箭许将息 , 傥背后伤刀箭辄退者 , 即刃其后 。 ”并且军法严苛 , 上下一致 , “军将犯令 , 皆得杖 , 或至五十 , 或一百 。 更重者徙瘴地 , 如有不前冲者 , 监阵正蛮旋刃其后 。 ”南诏国实行“军将问责制” , “如有贼盗入界 , 则罪在所入处面将 , 这样就把责任落实下来 。
军事罪名
不能抵御入侵罪:《云南志》记载:“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 , 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 , 克往来月日而已;其兵仗人各自赉 , 更无官给 。 百家已上有总佐一;千人己上有理人官一;人约万家以来 , 即制都督 , 递相管辖 。
每家有丁壮定为步卒 , 有马定为马军 。 各据邑居远近 , 分为四军;以旗幡色别 , 其东南西北 , 每面置一将 , 或管千人 , 或五百人 。 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 。 如有贼盗入界 , 即罪在所人面将 。 ”南诏之兵 , 各有统部 , 每面之将各有责任 , 盗贼若侵入,守面之将则负罪 。 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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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准备不周罪:《云南志》的记载:“每岁十一、十二月 , 农收既毕 , 兵曹长行文书境内诸城邑村谷 , 各依四军 , 集人试枪剑甲胄腰刀 , 悉须犀利 , 一事阙即有罪 , 其法一如临敌 。 布阵 , 罗苴子在前 , 以次弓手排下 , 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 。
如此次第 , 常为定制 。 临行交错 , 为犯令 。 ”此言南诏国每年一、十二月要进行一次军事考核 , 枪、剑、甲胄、腰刀有一项不符合要求 , 就构成此罪 。 违制罪:《云南志》载:“布阵 , 罗苴子在前 , 以次弓手排下 , 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 。 如此次第 , 常为定制 。 临行交错 , 为犯令 。 这样的排列次序 , 是一种制度 , 若是在布阵时混淆次序 , 违反布阵制式 , 即为有罪 。
战时违令罪:《云南志》载:“每战 , 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 。 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 , 一一疏记 , 回具白南诏 , 凭此为定赏罚 。 军将犯令 , 皆得杖 , 或至五十 , 或一百 , 更重者徙瘴地 。 诸在职之人 , 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 。 ”每次战斗 , 南诏王亲自派一清平官监阵 , 如有犯令 , 回白南诏后惩处 。
【历史故事】南诏严谨的军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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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作战违令罪 。 临阵退却罪:南诏军队在征战中严禁士兵退却 , 凡退却者 , 皆为有罪 , 即使负伤者 , 也要查看受伤的部位 , 身体前面受伤者准许休养治疗 , 若是身体后面受伤者 , 则当即处死 。
南诏国的政治经济力量
南诏国是一个军事帝国 , 尽管南诏国的政治经济力量与唐相去甚远 , 但与唐的军事斗争中几乎都占上风 , 其原因有二 。 第一 , 南诏国的尚武精神 。 第二 , 完善残酷的军事法律 。 南诏国军事具有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主义遗存 。 南诏国主体民族与羌氐民族有着非常亲近的血统联系 , 继承着羌氏民族强悍的性格和尚武精神 。 在南诏国与吐蕃结盟的过程中 , 更是吐蕃民族“善战死 , 恶病终”的精神影响 , 这使得南诏国形成了崇尚军功的的民族思想 , 并与此相适应形成了一套极具特色的地方军事奖罚机制 。
南诏国的军事法律完善而残酷 。 但这恰恰保证了武装力量发挥最大作效用的原则 。 武装力量(主要是军队)是一柄剑 , 法律要保障其锋利、坚韧 , 以战胜敌人;法律又要保证对它的牢牢控制 , 不要让剑伤害自己人 。 处理好这种保障与控制的关系就可以实现国家安全、法制稳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