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客岛”商标遭恶意注册 法院一审:攀附无效!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7日消息 , 近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 , 一审认定由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侠客岛”系列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 , 构成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 应予以无效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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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岛”系本案第三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的一个品牌栏目 , 又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对外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 , 其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影响力 。 故 , 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针对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 ,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 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裁定 , 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 , 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
除诉争商标之外 ,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还先后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千余件商标 , 包括多件与具有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 且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就其商标来源及使用意图等做出合理解释 。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求 , 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 , 且并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 其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 扰乱了正常的商业注册管理秩序 , 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因此 , 诉争商标“侠客岛”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 应予禁止 。
【“侠客岛”商标遭恶意注册 法院一审:攀附无效!】据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目前 , 该案仍在上诉期 , 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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