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必读是怎么得到最高法院袒护的?,深度揭秘:美国警察多次枉杀无辜( 三 )


“你会得到这样的印象 , 即警察总是应该赢 , 而原告应该输 。 ”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威廉-鲍德说 。 在他的研究中 , 鲍德发现 , 作为一种原则 , “有条件豁免权”在最高法院享有一种特权地位 , 这种特权地位甚至到了法院没有听取辩论就作出判决——尽管比较罕见 。 最高法院不成比例地推翻了下级法院对豁免权的否认 。
所有九位现任大法官都拒绝就本文接受采访 。 他们几乎没有解释最高法院对“有条件豁免”的立场 , 只是在意见书中写道 , 该原则平衡了个人权利与将警方从耗时且成本高昂的不必要诉讼负担中解放出来的需要 。
定义何为“明确先例”
在警方施暴的案件 , 原告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需要证明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明确先例” 。 最高法院不断强化“明确先例”的狭隘定义 , 要求下级法院只接受那些情况与他们正在权衡的案件非常相似的案件作为先例 。
“我们已经多次告诉法院不要在一般性的高水平上定义明确确立的法律 。 ”最高法院在2015年11月的一份意见书中写道 , 重申了之前一项裁决的措辞 。 在2015年的那份意见书中 , 法官推翻了下级法院的一项判决 , 给予了德州骑警夏德林·穆伦尼豁免权 。 穆伦尼在一次高速追击中 , 从立交桥上向一辆汽车开枪 , 导致司机死亡 。
“有条件豁免权”的批评者说 , 高等法院的指导创造了一个可笑的狭窄标准 。 甚至一些法官也感到束手束脚 。 在2018年的一项裁决中 , 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詹姆斯·布朗宁表示 , 他“并不情愿地”做出了有利于一名警察的裁决 , 这名警察在自己家中将一名手无寸铁的男子摔倒在地 , 当时他正在对警察大喊大叫 。
布朗宁裁定 , 警察使用的武力是过度的 。 但他说 , 这名警官必须被给予豁免权 , 因为他与布朗宁之前认为可能是“明确先例”的案件存在微妙的差异 。 这些差异包括这些人与警察之间的距离以及他们的叫喊内容 。 法官指出 , 甚至案件发生的地点也可能是一个因素 , 早先的案件发生在另一家停车场 。
布朗宁在裁决中批评了最高法院的做法 , 因为“法院几乎总能在它正在审理的案件和之前的案件之间做出事实上的区分” 。
今年2月 ,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的联邦上诉法院对一名开枪打伤一名14岁男孩肩膀的警察给予了豁免权 , 当时这名男孩扔掉了一支BB枪 , 并举起了手 。 此前一个发生在2011年的先例中 , 一名警察在一名男子开始放下猎枪时开枪打死了他 , 法院驳回了这一先例 。 法庭认为 , 这两起事件的差别太大了 , 因为男孩是先从腰带上拔出BB枪 , 然后才把它扔下去的(有先拔枪的动作) 。
在最近的其他案件中 , 法院还是站在了警察一边 , 比如说有女子从警察身边走开而被警察制服 , 该案例被认为和之前有女子拒绝结束一个电话而被警方制服不一样 , 法院这样说 。 有人向狗开枪 , 却打了一个小孩 , 这个案例和“向卡车开枪 , 却打了一名乘客”不一样;有警察“释放一只警犬去咬一个在峡谷里一动不动的嫌疑犯” , 这也和“释放一只警犬去咬一个在树林中的水渠中顺从的嫌疑人”不一样 。
最高法院在2009年将原告克服有条件豁免权的门槛提高到了更高 。 在皮尔逊诉卡拉汉案(Pearsonv.Callahan)中 , 法官可以选择忽略警察是否过度使用武力的问题 , 而只关注这种行为是否被明确认定为非法 。
路透社的分析发现 , 在那之后的十年里 , 上诉法院越来越忽视警方过度使用武力的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 , 当法院拒绝确定警察是否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而过度使用武力时 , 它就避免了为今后的案件设立明确的先例 , 甚至是为最恶劣的警察暴力行为设立先例 。 实际上 , 同样的行为可以反复不受惩罚 。
自2009年最高法院做出一项裁决 , 允许下级法院只评判使用武力是否在先例中被认定为非法以来 , 针对警察的过度使用武力案件的原告更难通过“有条件的豁免权”这个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