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影响18万亿信托!银保监会重磅政策来了( 三 )


部分条款利好信托机构
除了对从业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外 , 《办法》还坚持“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 , 《办法》中许多条款还将利好信托机构 。
首先 , 《办法》对资金信托、服务信托、慈善信托的边界进行了明确 。 《办法》明确 ,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 , 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 按照投资者的意愿 , 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 , 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问时也提到 , 《办法》将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 , 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 。 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 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 。 四是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 , 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 , 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 , 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
《办法》还规定 , QFII、RFII、养老基金及社会公益基金可自动被视为资金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 , 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托机构合格投资者认证的成本 。
在销售渠道方面 , 信托公司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行为获得允许 。 《办法》规定 ,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同时 , 投资资金信托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将不计算到资金信托的投资者人数之中 。 《办法》规定“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 , 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 , 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 ”
此外 , 《办法》还规定 , 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时 , 在经信托文件约定或者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后 , 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 , 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 。 在此规定下 , 标准化债权类产品撬动杠杆的方式增多了 。
《办法》还明确单一资金信托不再强制托管 , “单一资金信托可以按照投资者意愿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 。 单一资金信托约定不聘请托管人的 , 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
《办法》还对资金信托事前报告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 , 《办法》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和普通资金信托区别对待 , 不再要求所有信托产品逐笔事前报告 。
《办法》对于过渡期怎样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问时提到 ,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 , 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但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 , 上述负责人称将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 , 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 , 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 , 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 , 妥善处理 , 维护资金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