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网|女基金经理获刑五年,非法获利1.1亿( 二 )
【中金网|女基金经理获刑五年,非法获利1.1亿】在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 王某没有正式工作 , 大部分时间都是协助其哥哥王某2做股票 。 兄弟俩手中可以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有陈某、罗某、杨某、贠白某等人的8个证券账户(即账户组) 。
王某表示 , 蒋某知道其私下里操作股票 , 但不知道具体用哪些账户 。 2012年年底 , 其一家三口去美国时 , 蒋某曾发现其晚上起来操作股票 。
“我平时在家不够谨慎 , 导致丈夫王某从我这里获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 , 并告诉他大哥炒股获利 。 虽然这事我期间并不知情 , 并且没有主观意愿和获利 , 但是客观的根源在我身上 。 ”蒋某供述称 。
但实际上 , 法院查明 , 即便从2012年底至蒋某任职期满 , 账户组与行业精选基金趋同交易金额也达近9亿元 , “可见蒋某对于王某利用从其处获取的基金投资信息操作其他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并未予以制止 。 ”
蒋某自己也供述称 , 自己会将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 , 丈夫王某有时也会使用该台电脑 。
2017年3月被拘留
2013年8月 , 华宝兴业基金发布公告 , 旗下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 , 蒋某离任 。
此后 , 蒋某还曾担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案发后 , 蒋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投案 。 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蒋某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
一审中 , 蒋某的辩护人辩称 , “蒋某与王某在日常生活中交流的主要内容是股票和股市基本面的一些信息 , 不涉及华宝兴业公司投资和买卖股票的信息 , 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
法院审理查明 , 蒋某日常生活中向其父亲蒋某2推荐股票时 , 王某在场并与蒋某就推荐股票进行交流;蒋某带回家的基金持仓明细 , 王某曾进行查看;蒋某为决策基金投资方向到上市公司调研的成果也与王某进行交流、分享 。 上述这些信息在华宝兴业公司公开前 , 均属于未公开信息 。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也证实 , 蒋某管理的行业精选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 , 以及黄某等9个涉案证券账户与蒋某所管理的行业精选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上存在关联 。
因此 , 法院认定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 , 不予采纳 。
此外 , 法院还认为 , 账户组在涉案期间 , 大量的交易行为是利用蒋某管理基金的投资信息而做出 。 “账户组在蒋某任职期间与行业精选基金存在大量趋同交易 , 趋同比例较高 , 而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的趋同比例较任职期间明显偏低 。 ”
2019年6月10月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 被告人蒋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 , 违反规定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 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判处6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万元依法没收 , 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250972万元继续追缴 , 上缴国库 。
二审改判五年
宣判后 , 蒋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在二审期间 , 蒋某亲属代蒋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356.250972万元 , 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
在上诉中 , 蒋某称“其未告知其丈夫王某相关未公开信息 , 对于王某利用陈某等8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不知情 , 这部分交易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
法院查明 , 为规避蒋某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 , 蒋某、王某分别以黄某、陈某之名开立证券账户 , 王某等人还通过场外配资的形式控制并使用杨某珍、罗某霞等7人的证券账户与资金 , 从事证券交易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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