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前|贵州“杀妻灭子案”将再审,涉事丈夫狱中申冤19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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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的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图据受访者
判决书称 , 为掩盖罪行 , 李玉前白天照常上班 , 并打电话给亲友称谢初明母子不见了 。 当晚天黑后 , 李玉前找到孟某红 , 叫孟一同来到他家 , 并告诉孟他已经将谢初明母子杀死 , 要孟帮忙处理 。 随后 , 由李玉前用其家中的菜刀 , 孟某红协助 , 将谢初明母子的尸体分解为若干块 , 装在四个编织袋内 , 并将部分尸块装于背箩内 , 由孟某红背到炼铁二号高炉 , 丢弃于运料皮带上传送到高炉内焚毁 , 李玉前则打扫房间 。 孟某红从高炉返回李玉前家 , 将剩余的尸块分三次转运至炼铁女单身楼304室 , 又用背箩背到炼铁二号高炉连背箩丢弃在运料皮带上传送至高炉内焚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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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称 , 李玉前原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杀害其妻儿的犯罪事实与所供述的杀人手段前后一致 , 且有被告人孟某红供述称李玉前告知其杀了谢初明母子 , “二人供述能相互印证 , 不属孤证” 图据受访者
2001年9月10日 , 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 , 判处8年有期徒刑 。 在庭审中 , 李玉前当庭翻供 。
2001年11月20日 , 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 , 以“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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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书(左)及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右) 图据受访者
2003年12月1日 , 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 , 但改判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2004年10月12日 , 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 , 维持一审判决 。
律师:供述矛盾重重 , 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
此后 , 李玉前在狱中坚持申诉 , 他的家属也一直四处喊冤 。 “一审后 , 李玉前的岳母也认为凶手不是女婿 , 经常和我们到政法委上访 。 ”李玉山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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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 , 李玉前家属一直为其伸冤
孟某红服刑期满后 , 李玉山试图寻找过她 , 但是一直没找到 。 据媒体报道 , 刑满释放之后 , 孟某红曾经在社区里找过工作 , 在路边摆过小摊 , 后来到外地打工 , 杳无音信 。
2015年5月 , 王万琼律师介入该案 , 通过会见、阅卷、现场走访 , 她坚信这是一起冤假错案 , 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申诉意见书 。
9月21日 , 王万琼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这是一起没有尸体的特殊案件 , 原审判决中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事实 , 除了被告人矛盾重重的供述 , 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 , 且有证据证明李玉前无作案时间、无作案动机 。
王万琼说 , 该案的主要证据为李玉前与孟某红的口供 , 二人口供不仅矛盾重重 , 而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相吻合 , 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 。 “分尸用的什么工具 , 具体什么时间运输的尸体 , 两人供述都不一致 。 ”
从王万琼提供的材料 , 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的几个疑云:被害人谢初明死因不清;李玉前与孟某红合谋时间、方式不清;分尸所用工具不清;抛尸所用工具来源不清;抛尸具体时间不清 。
比如 , 原判认定李玉前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 。 这一时间仅有李玉前的供述 , 再无其他任何证据 , 而李玉前有九次内容不一致的供述 , 其中前四份与后五份差异巨大 。
【李玉前|贵州“杀妻灭子案”将再审,涉事丈夫狱中申冤19年】“最后认定的唯一一件凶器是李玉前家中的菜刀 , 但该菜刀上却没有检查出血迹 。 ”王万琼说 , 此前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的血迹证据进行鉴定 , 分析认为:该些血迹应为谢初明生前开放性伤口的活动性出血 , 即谢初明极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 。 “但李玉前前五次供述的捂死还是后四次供述的掐死 , 不可能在生前造成这样的大出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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