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北京海淀:卖房时隐瞒露台将被拆除 被判返还露台价款(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关于本诉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物业费用结清当日支付物业保证金 , 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 , 交付后发生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现盛女士要求刘女士支付上述钱款 , 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 , 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 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 关于反诉 ,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不仅包含了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同时也包含了露台加建部分 , 现露台加建部分无建设规划手续 , 且被相关执法部分定性为顶楼违法建设并要求整治拆除,盛女士在卖房前对露台部分需拆除已明知 , 但未如实告知刘女士 , 刘女士在购房时对露台系加建部分亦明知 , 故双方对此后果均负有相应的过错 , 盛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 , 刘女士应承担次要责任 。 基于以上事实 , 盛女士应将因露台加建部分所得的房屋价款 , 依据其承担的主要责任返还刘女士 , 但刘女士要求盛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 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盛女士物业保证金10万元和物业费427.8元 , 盛女士返还刘女士购房款38.4万元 。
宣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刚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