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明朝初年的火器虽比较粗糙却也被禁止私人持有

叹为观止:明清两朝的私人持枪权演变
【爱历史】明朝初年的火器虽比较粗糙却也被禁止私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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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 , 源自美国的持枪权问题 , 依然为全球各地的看客们所津津乐道 。 但在古代中国 , 其实也有民众能合法持枪的特殊阶段 。 虽然并非持久常态 , 却足以改观很多人脑子的刻板印象 。
早期宽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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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的火器虽比较粗糙却的被禁止私人持有
事实上 , 自火药武器逐步实现普及起 , 许多王朝都禁止民间私自持有与制造 。 例如最早在14世纪末列装原始枪炮的明朝 , 就在《大明律》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 , 如果私自持有 , 一件杖八十 , 每一件加一等 。 私自制造并私自持有则罪再加一等 , 杖一百流三千里 。 非全成者并勿论 , 许令纳官 。
然而 , 我们还是能从史料中找到许多私造火器的特殊案例 。 首先就是明初的火器非常粗糙 , 制造工艺也相对简单 , 只需精通铸造和火药配方就能展开生产 。 其次 , 就是海禁体系在王朝中期出现必然松动 , 让许多进口火器自东南亚方向输入 。 以至于当官军还不知弗朗机炮为何物时 , 在江西密谋叛乱的宁王部众已获取此类武器 。 稍后更是有大量倭寇来袭 , 将诸如鸟枪一类的单兵火器走私入境 。 直至郑芝龙从福建沿海悄然崛起 , 已经能堂而皇之的从东西洋两头采购枪炮 。 简单来说 , 就是仅从管理技术角度来看 , 彻底禁绝民间火器就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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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期的先进枪炮都是首先由民间渠道流入
此后 , 明末清初的动乱席卷全国 , 火器在民间的泛滥问题便愈发严重 。 刚刚入关的爱新觉罗皇族见无法收拾 , 索性下令承认这种并不为自己乐见的民间行为 。 例如发表于顺治6年的上谕就有提及: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 , 虑为贼资 , 戕害小民 , 故行禁止 。 近闻民无兵器 , 不能御侮 , 贼反得利 , 良民受其荼毒 。 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 , 仍照旧严禁 。 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 , 悉听民间存留 , 不得禁止 。
当然 , 满清帝国的网开一面 , 主要是因为自己尚无无法有效收缴民间枪炮 。 而且在同一时期 , 还有许多忠于前明或农民起义军集团的流寇出没 , 让数量有限的官军都疲于奔命 。 故而默许乡间的义勇民团自备各类武器 , 以便同来去迅速的盗贼展开周旋 。 因而在这短特殊岁月里 , 几乎所有势力都不缺乏火枪大炮 。 清廷也就只能选择最节约统治成本的宽大处理 。 而且类似情况还在顺治死后获得存续 , 依靠此起彼伏的前朝余孽、三藩之乱和台海危机获得最大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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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关后因时局所迫而放松民间持枪管制
政策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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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中前期的满清帝国版图
公元17后期 , 清朝的民间持枪权终究受到严重挑战 。 由于已无南明残部、三藩与郑氏海寇威胁 , 反对民间持枪的奏疏便公然出现在朝堂上 。 例如康熙21年 , 监察御史拉塞就上奏称:天下已定、除陕西近边、及沿海地方外、其别省火器、应概行禁止、毋许存留 。
接着 , 又有兵部在康熙48年上奏:火器鸟枪、久奉明禁 。 近来商民尚有私用私造者 。 请敕该地方官、将民间见存鸟枪限期缴官入库、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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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掌握绝对武力的清廷看来全面禁枪反而没有必要
不过 , 康熙却并不认为持枪民众有能力威胁自己 。 因为在他看来 , 统治的稳定性与民间武装程度并无必然关联 。 如果为求稳定而一味的倒行逆施 , 那么即便民众没有火器也会对王朝构成严重威胁 。 故而在回复中写道:朕思治天下之道、在政事之得失、于火器何与 。 夫火器孰有多于吴三桂者乎、因其所行悖逆、即致灭亡 。 观此、则火器之不足恃可知矣 。 所奏不必行 。
不过 , 康熙的漂亮话并不代表朝廷的真正施政方针 。 满清当局虽勉强允许民众保留持有火枪权 , 却对具体规格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 。 包括每户人家的只能有1杆火枪 , 且长度无能超过50cm , 还必须提前呈报官府留档 。 凡是熟悉早期枪械的读者都能看出 , 这类措施无疑让私人持有的武器水准大跌 , 自然无法同正规军的制式装备去相提并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