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景丽|想再要回来,千万不要错过这两个时间点,房产已经赠与过完户


原委是这样的:
小娟的父母年事已高 , 老俩有一套房子 。 小娟还有一个亲哥哥 。
前段时间 , 小娟父母在儿子的“忽悠”下 , 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 。 作为女儿 , 嘴上虽然没说什么 , 但心里挺不是滋味 。
这还不是真正让小娟糟心的事儿 。
自从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哥哥之后 , 哥哥再也没有管过老人 , 父母的大事小情 , 都落到她头上 。 这让她的不平衡感愈发强烈 。 为此 , 跟父母争吵过好几次 。 虽然没提过房子过户的事儿 , 但是谁都知道 , 争吵里面 , 一定有这方面的原因 。
有一次小娟实在憋不住了 , 心理的“不平衡”感爆发 , 对着父母发了顿火:
“让你儿子照顾你们 。 房子不都给了他了么?凭什么他什么都不管 , 全给我一个人?”
刚听到这些话的时候 , 老俩也特别不高兴:
“给不给你哥 , 是我们说了算的事儿 。 你是不是我女儿?难道白养你了?”
谁都有谁的思维角度 。 听到父母这些话 , 小娟的话冲口而出:
“你们养没养我哥?我哥为你们做什么了?这话你们怎么不对他说?
你们养他、财产都给他 , 你们有什么事儿他都不管 , 我就问问 , 公平么?”
气归气 , 后来老俩一琢磨 , 女儿的话 , 说的也并非一无是处 。 为此 , 老俩给儿子说过好几次 , 父母有什么事儿希望他能多担当一些 。 儿子嘴上满口答应 , 一到行动上 , 各种理由推脱 , 依然对老人不闻不问 。 最后把老人惹急了:
“你要是再这样 , 房子我们要回来 , 不给你了!”
谁知儿子的话 , 却让老人既感寒心 , 又无所适从:
“房子都过户完了 , 哪能说想撤就撤?这个事儿你们就别想了 。
这么着吧 , 我抽空回去伺候你们 。 ”
话说完了 , 然后呢?没有然后了 。
老俩很后悔 。
这才是真正的现实 。
先回到这个事情 。
小娟父母的房子 , 真的要不回来了么?肯定不是绝对要不回来——这就是生前过户的两种方式中 , “赠与”过户相对于“买卖”过户的优势之一: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子 , 即便过了户 ,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 依然可以再要回来:
《民法典》中: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
这两条 , 套用到小娟家庭情况 , 直白解释一下就是:
如果小娟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儿子的时候 , 其中增加了义务条款(或者说:附加了条件) , 那么 , 如果儿子没有履行义务 , 父母就有权利追回(第六百六十二条) 。 如果小娟的儿子不赡养老人 ,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 把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要回来 。 可参照第六百六十三条(三) 。但是 , 一定能追回来么?
这里就涉及到第一个关于时间点的规定 。 还是第六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