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景丽|想再要回来,千万不要错过这两个时间点,房产已经赠与过完户( 二 )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二)……;
(三)…… 。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也就是说:
如果小娟的哥哥不尽赡养义务 , 那么 , 她的父母就应当在知道这件事儿之日起的一年内 , 提出撤销的请求 。 这是提醒大家注意的关于“赠与”的第一个时间点 。
客观的讲 , 本人给不出绝对答案 。 这里只能通过一个例子 , 做一个意思上的解释:
老人说了:自从把房子赠与过户给儿子之后 , 这过了一年多了 , 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 , 更别提过来看望我们了 。
老人后悔了 , 提出来:我要把房子要回来 。
也就是说 , 赠与完成已经一年多了 , 老人才意识到儿子不孝顺 。 这时候可以认为:老人知道儿子不孝顺了 , 提请诉讼 , 依然可以认为符合时间点要求 。
【3】赠与人过世了 , 房子还能要回来么?这种情况 , 难度比较大 。 但是 , 并非绝对不可能 。
我们还是举个假设性的例子:
假设小娟的父母非要儿子把房子退回来 , 儿子坚决不同意 。
父母跟儿子争吵起来 , 父子俩动起手来 , 儿子一气之下推了老人一把 , 结果把老人推倒了 , 致使老人脑溢血 , 不幸过世了 。
这时候 , 儿子的行为 , 就构成了对父亲的严重伤害 。
小娟不干了 , 跟哥哥打起了官司 。 除了其他主张之外 , 强烈要求哥哥把过了户的房子退回来 。 小娟的主张能成功么?
小娟的主张是成立的 。
哥哥行为 , 已经涉及到严重伤害赠与人的权益 。 小娟完全可以以父亲“继承人”的身份 , 让哥哥把老人的房子退回来 。
《民法典》中: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注意上面提到的“六个月”:也就是说 , 小娟作为“继承人” , 要求哥哥把房子退回来 , 必须在这件事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提出(自从儿子伤害了父亲 , 小娟就应该知道这件事了) 。
【结语】我们知道 ,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 , 生前买卖、生前赠与、身后继承是典型的三种方式 , 各有优缺点 , 各有适用前提 , 各有适合的家庭情况 。
不可否认的是 , 生前赠与有它的特点 , 例如:附条件、撤销、赠与给个人 , 等等 。 所以 , 赠与这种方式 , 现实中大量存在 。
借着这篇文章 , 是希望为大家做一些知识点的普及:关于赠与撤销的两个时间点——一年 , 六个月 。
之前为大家介绍过类似有关的话题 。
赠与过户之后 , 能撤销么?在《“爸妈把房子赠给我了 , 还想要回去”?结果:赠与无效 , 房产返还》中为大家做了分享;
关于“继承”中需要注意的时间点 , 在《家人过世 , 有三个“硬”时间点别错过:否则“该”得的财产得不到》中为大家做了分享 。 《民法典》出台之后 , 此文中两个时间点要做调整:一个是遗赠时间 , 由“两个月”改为“60天”;一个是提请继承诉讼的时间 , 由“二年”改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