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半年内7次受贿30余万一审获刑3年
_本文原题是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半年内7次受贿30余万一审获刑3年
8月2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 , 7月30日 , 该院依法对一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 此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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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半年内7次受贿30余万一审获刑3年】庭审现场
据悉 ,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系同乡 , 10余年来 , 二人关系密切 。 2017年4月-10月 , 罗某某任某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期间 , 伙同王某某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违规插手、过问李某、马某、何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 7次共计收受贿赂38万元 , 罗某某实得36万元 , 王某某实得2万元 。
2017年4月 , 王某某在帮助罗某某收受贿赂时 , 隐瞒数额 , 个人收取5万元 。 2017年7月-10月 , 被告人王某某透露其和罗某某在检察院有关系 , 以可以帮忙活动为由 , 向马某某索贿17万元 。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 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 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洁制度 , 构成受贿罪 , 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罗某某受贿过程中 , 帮助犯罪 , 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 罗某某系主犯 , 王某某系从犯 。 此外 ,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他人职务或原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 ,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最终 , 营山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 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20万元 。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 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
李晓玲 梁松柏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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