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今天的法律与昨天的房屋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通俗的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 然而实践中存在很多行政部门以今天的法律去衡量当事人昨天的行为 , 从而将当事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 今天朱律师跟大家说一个案例 , 以帮助大家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及时、理智应对 。
【法律|今天的法律与昨天的房屋】莫先生1999年在小莫村搭建一处简易房屋 , 面积约为204㎡ 。 2015年 , 当地住建局认定莫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认定上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 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 要求莫先生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 莫先生不服 , 遂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 维持了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 基于此 , 莫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认为:(一)“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具体到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 , 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实施以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或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外 , 应当坚持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 , 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 就本案而言 , 莫先生的简易房建于1999年 , 因此对于莫先生所建简易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这一实体问题 , 应当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认定 , 县住建局适用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进行认定 , 违反上述法律适用原则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对比《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城市规划法》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的前提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 而《城乡规划法》无此限制 , 即新法比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严厉 。 因此 , 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适用原则规定的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例外情形 , 故对莫先生的处罚仍应当适用旧法 , 而非新法 。 (二)莫先生的简易房建于1999年 , 县住建局未能提供莫先生建造简易房时已经获批且已向社会公布的县城总体规划 , 因此认定在莫先生简易房建造时 , 莫先生的建造地点就已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内 , 主要证据不足 。 综上 , 县住建局对莫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 适用法律错误 , 依法应予撤销 。
朱律师想借上述案例告诉各位被征收人 , 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法律的适用也有清晰的时间线 , 不能全以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来作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 , 因为法律往往不能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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