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其他应付款”官方核销方式解析(一)
上节主要和大家解析了我本人在财税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长期其他应付款挂账情形 , 本节开始就上述各类情形逐一作出提示风险并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1、企业需与股东、其他自然人及关联企业借款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本金、利率及偿还方式、借款用途等核心信息以及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致股东函》 , 务必做到形式上的合法性;
2、如果3年内暂无法偿还 , 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 , 可滚动偿还后再借企业 , 有效避免《税法》中规定的因债权人原因超过3个会计年度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内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 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4、企业凭书面合同或协议 ,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 按月计提财务费用 , 同时挂应付利息 , 由于个人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因而如果合同约定股东无偿将资金提供给企业使用 , 在税法规定上是完全可行的;
5、若企业的借款对方是股东或关联企业借款还需要特别注意《税法》税前扣除有关“债资比”以及合同中有关利率的约定 , 还需要提醒一下注意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范围、确定时间(首期支付利息时) , 取得的有效凭证(资金使用类发票)、代扣代缴的个税以及利息支付的转账凭证等;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税前扣除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 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 , 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特别提醒注意:6.1、企业在债权股基日还需要整体评估一下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 以确定债权资产在债转股完成后的占股比例以及资本公积;如果属于折价入股 , 还牵涉到公司原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增值 , 需按照“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6.2、企业在实际操作债转股业务时 , 需要区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 。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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