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唐朝损害的赔偿制度有何特征?

唐朝是我们国家古代商品经济最为繁荣的一个时期 , 该时期损害赔偿责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 赔偿种类更加多样 , 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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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 , 对唐朝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进行总结 , 有助于我们对其有一个全方位了解 , 以汲取里面科学合理的部分为现代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
唐代独特的经济、政治背景 , 使得唐朝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继承西周、秦汉、魏晋时期损害赔偿内容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 并孕育出自己独有的特点 。
唐朝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部分 , 体现了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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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化、制度化
与前朝损害赔偿的内容相比 , 唐朝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更加丰富 , 相应的内容也更加完善 。 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 , 其赔偿责任的类型包括“备偿”、“偿所减价”、“偿减价之半”、“倍备”、“赎铜入杀伤之家”以及“保辜之法中赔偿” , 这6种责任类型紧密结合 , 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侵权保护制度 。
再从性质上进行分类 , 可以将其划分为保护财产权利的赔偿类型和保护人身权利的赔偿类型 。
就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来说 , 一方面 , 唐律将前朝的“备”“偿”等反映全部赔偿之义的词汇统一更名为“备偿” , 将“减偿”等表示赔偿实际损失的词汇改为“偿所减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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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历史】唐朝损害的赔偿制度有何特征?】另一方面 , 唐朝出现了两种前朝所没有的赔偿责任类型 , 如“偿减价之半”表示赔偿实际损失的一半 , “倍备”表达加倍赔偿之义 , 至此唐朝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已较为完备 。
就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来说 , 对于侵犯人身权益要给予惩罚 , 以赔偿金的形式弥补受害人 , 这也是前朝未曾出现过的 。
唐朝明确规定了“赎铜入伤损之家”的责任类型 , 行为人或者畜产过失杀伤人的 , 适用此种赔偿方式 , 将上交的赎金交付给被害人来补偿所受损失 , 这一制度还被宋元明清所继承 , 尽管具体情况不太相同 , 但都是适用于过失杀伤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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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保辜作为另一种损害赔偿类型 , 具有着抚慰受害人的意义 , 唐律有关其规定较为详细、明确 , 对于后世完善人身侵权制度具有着借鉴作用 。
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 , 唐朝一改前朝内容单薄又混杂的状态 ,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着更系统化的规定 。
唐朝的违约损害赔偿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因迟延履行行为引起的赔偿 , 此种赔偿多见于借贷契约违限不偿条款 , 行为人按照规定要承担备偿责任甚至加赔迟延利息;
二是因悔约行为引起的赔偿 , 契约签订后一方悔约的 , 要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 或是金钱支付或是实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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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因过错履行行为引起的赔偿 , 在契约履行过程中 , 行为人存在过错导致一方受损的 , 要承担赔偿责任 。
与前朝的违约责任条款相比 , 唐朝契约文书对于违约责任约定的更加清晰和明了 , 一旦发生纠纷 , 可以快速厘清违约方的责任 , 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 达到解决争议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
责任构成的要求相对严格
在前朝有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 , 唐朝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更为完备 , 关于责任构成的要求也更加严密 。 比如认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时 , 唐律坚持要满足三个要件 。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 这是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 , 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没有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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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一项行为法律认定它是合法的 , 尽管有财产损失的存在 , 也判定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唐律疏议》规定:“其经战阵而(有)损失者 , 不坐” , 通常情况下亡失军用兵器的 , 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 但是如果兵器是在战时损失的 , 唐律认定它是合法的 , 因此不予论罪 , 也不需赔偿 。 其次 , 损害后果的存在是认定赔偿责任的重要要件 。
比如《唐律疏议》“侵巷街阡陌”条目规定 , 行为人尽管实施了侵占街道的行为 , 但是由于没有财产损失 , 所以只需要承担杖刑七十或者笞刑四十的刑事责任 , 再依法将街道恢复原状 , 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