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租金贷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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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7日电 7日 , 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 ,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内容 , 分别涉及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 。
征求意见稿指出 ,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 , 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 , 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
在出租与承租方面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 ,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 , 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 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 , 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 。 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 , 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
在租赁企业方面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 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 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 , 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 ,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 , 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 , 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 , 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
在经纪活动方面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 , 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 , 实地查看住房 ,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