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唐代以降,茶叶是沟通我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重要媒介( 二 )


运茶支盐法的本质是“招商运茶” , 商人不得参与茶叶的买卖活动 。 但在施行时 , 不少茶商假借承运四川官茶之名 , 行茶叶走私之实 。 商人将茶叶运至陕西后 , 不交予各茶马司 , 而是自行贸易 , 结果导致官茶价低 , 易马不便 。
因此 , 明政府于正统元年(1436年)罢运茶支盐事例 。 第二种是粮茶事例 , 又称纳粮中茶法 。 成化十七年(1481年) , 因连年亢旱 , 陕西粮食奇缺 。 为解决粮荒问题 , 时任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阮勤奏准:“于巩昌、西安二府 , 各许中茶四十万斤;临洮、平凉、凤翔三府 , 各许中茶二十万斤 。
【历史故事】唐代以降,茶叶是沟通我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重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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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临、巩二府至西宁卖者 , 每斤纳杂粮八升 , 至河州者 , 每斤六升 。 西安、平凉、凤翔三府赴西宁卖者 , 每斤杂粮一斗 , 赴河州卖者 , 每斤八升 。 各府给与文凭 , 赴巡茶御史挂号 , 听于产茶处收卖 。 ”此即为“纳粮中茶法” 。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 , 纳粮中茶有赈济、储边之用 。
但对明政府来说 , 纳粮中茶法的推行 , “令私茶难禁 , 而易马不利” , 故此后纳粮中茶之事只是偶尔行之 。 弘治十二年(1499年) , 明政府宣布停止粮茶事例 。 第三种是招商中茶法 。
弘治三年(1490年) , 时任陕西监察御史李鸾以西宁等三茶马司专为贮茶以易番马而设 , 然各茶马司积茶渐少 , 难以易马为由 , 奏请“于西宁、河西二茶马司各开报茶四十万斤 , 洮州茶马司二十四万斤 , 招商中纳 , 每引不过百斤 , 每商不过三千斤 , 官收其十之四 , 余者听其货卖 。
总之可得茶四十万斤 , 约易马可得四千匹 , 数足即止” 。 这就是所谓的“招商中茶法” 。 关于弘治三年招商中茶法的具体运作实态 , 王圻《续文献通考》记载甚详:“弘治三年 , 令陕西巡抚并布政司出榜招商报中 , 给引赴巡茶御史处挂号 , 于产茶地收买茶斤 , 运赴原定茶马司 , 以十分为率 , 六分听其货卖 , 四分验收入官 。 ”
招商中茶法的推行 , 使明政府在短期内摆脱了各茶马司缺茶易马的困境 , 不过 , 招商中茶却导致私茶盛行 , 各茶马司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战马 。 弘治十五年(1502年) , 明政府下令停止开中事例 , “此后勿再招商中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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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是招商买茶法 。 弘治十五年(1502年) , 杨一清出任都察院左副都御使 , 负责督理陕西茶马 。 其时正值官营茶马互市废弛 , 招商中茶法停止 , 各茶马司茶、马两缺之际 。 面对如此严峻形势 , 杨一清采取了三项应对措施:一是整顿汉中茶课 , 增加官茶数量;二是招商买茶;三是严私贩之禁 。
其中 , 招商买茶行于弘治十八年(1505年) , 具体做法是:招谕山、陕等处商人买茶五六十万斤 。 “事前每一千斤茶给小票一纸 , 每商不得超过一万斤 , 给予批文 , 挂号定限 , 听其自出资本 , 收买真细茶斤 , 自行雇脚转运 , 沿途官司秤盘截角 , 禁止夹带 。 运至各茶马司查验 , 按实收数给予价银 , 每一千斤茶连运费等给运价银五十两 。 ”
官府所收商人运来之茶 , 除易马外 , 拨出1/3 , 在西宁、河州二卫发卖 , 收入银两 , 用以偿还商人价银 。 这实际上是一种民制、商买、商运、官卖型间接专卖制 。 总之 , 自宣德年间起 , 针对官营茶马互市面临的种种危机 , 明政府不得不引入商人的力量 , 通过推行运茶支盐法、纳粮中茶法、招商中茶法、招商买茶法等开中措施 , 来维护官营茶马贸易的利益 。
与此同时 , 各种开中措施也为商人资本介入国家垄断下的茶业经营活动提供了契机 , 民间商人开始介入官方控制极为严密的茶马互市领域 。 从专卖的角度看 , 政府通过吸收商人资本参与茶马互市活动 , 推行“官商分利”的间接专卖制 , 试图继续维系它在茶马互市中的垄断地位 , 这也是上述开中茶法的本质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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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 , 正是这种利用商人参与茶叶专卖而分割其利润的间接专卖制 , 为后来茶商专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