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宠物犬把邻居爱车咬坏,修车费用将近15万!

狗咬人的新闻我们看多了 , 但“狗咬车”的新闻你又见过多少呢?郭女士母女便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 , 爱车放在停车位居然被两只狗咬了 , 而且足足撕咬了40多分钟 。
到底是什么样的狗如此猖狂?车辆维修责任又该如何确定?
撕咬长达40分钟
郭女士母女和大志夫妻均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某小区内 , 大志夫妻饲养了两只宠物狗 。
2018年12月8日 , 郭女士母女的捷豹XC加长车停在家门口的车位 , 并加盖了车罩 。 当天20时25分至21时10分 , 大志夫妻饲养的两只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 , 对捷豹车疯狂撕咬加爪子挠抓 , 整整撕咬了40多分钟 。
期间大志夫妻一直未出现 , 造成捷豹车底高度传感器线束咬断、方向机传感线束咬断、插头咬爆 , 左右前大灯和前杠、机盖、左右前叶有明显咬痕并有爪子刮花痕迹 , 尤其是前杠和左右前叶咬痕已见底色 。
女士|宠物犬把邻居爱车咬坏,修车费用将近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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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仇什么怨 , 狗狗把车子咬成这样?
车被咬坏了 , 赔偿谈不拢
眼看爱车被撕咬的面目全非 , 郭女士母女心疼不已 , 找到狗狗的主人大志夫妻进行交涉 。 大志夫妻承认是自家饲养的狗狗所为 , 承诺到4S店定损后 , 损失多少钱便赔多少 。
郭女士母女当场致电捷豹官方救助中心 , 由4S店派拯救车带走车辆 , 大志夫妻当场支付200元拖车费 。 2018年12月13日 , 4S店出具了《车辆维修报告(索赔)》 , 载明此车报损修复价为145304元 。
大志夫妻知晓定损金额后 , 并没有直接赔偿 , 而是提出4个方案让郭女士母女选择:骗保、贱卖车辆 , 将车送到指定的两家4S店维修 。
郭女士母女认为 , 大志夫妻指定的4S店均不是捷豹官方4S店 , 不可信 , 而对骗保的建议更是坚决拒绝 。
2018年12月21日 , 大志出具了一份《车辆损坏赔偿协议》 , 拟赔偿损失金额79789元 , 从此二者两清 , 并要求开发票给第三方的一个公司 。
郭女士母女认为此协议不合理 ,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 郭女士母女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大志夫妻赔偿修车费145898元 。
大志夫妻认为 , 车辆只要修好能用即可 , 而郭女士母女要求更换原装零件 , 导致费用不一致 , 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来认定 。
车辆维修费以何为准?
因双方对车辆的维修费价格产生争议 , 经大志夫妻申请 ,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评估鉴定 。
2019年5月21日 , 该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 认为车辆的受损修复价格为111210元 。 其中 , 包含修理项目5项 , 更换配件项目7项 。
【女士|宠物犬把邻居爱车咬坏,修车费用将近15万!】经核对 , 评估结论书中不包含郭女士母女提交的配件更换项目中的“引擎盖”27220元 , 其他项目基本一致 。
法院判决:赔偿必要损失118084元
法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大志夫妻对其共同饲养的狗只破坏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 , 应当向郭女士母女赔偿因两狗破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关于维修费的具体金额 , 郭女士母女虽提交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拟证实其实际的维修费损失为145304元 , 但存在部分项目超出评估结论书所认定的需要维修的范围 , 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书是经过现场勘查 ,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判断后作出的价格评估 , 评估程序合法 , 该评估结论所列明的修复项目应予以认可 。
郭女士母女提交的维修清单与评估结论书中项目一致的部分金额虽有差异 , 但差别不大 , 且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支出 , 法院予以认可 。 更换“引擎盖”未经评估机构认可 , 且郭女士母女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 应当予以剔除 , 故大志夫妻实际应支付的维修费损失应为118084元(145304-27220) 。
综上所述 , 法院判决大志夫妻共同赔偿郭女士母女118084元 。
法院提醒
在侵权行为中 , 饲养动物致损是一种特殊的形式 , 其特殊性在于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人的直接责任 , 其侵权行为是一种动物行为与人行为的结合 。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 , 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 其中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延续 , 鲜明的归责原则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维权依据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主体饲养了动物;2.被侵权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该民事主体饲养的动物 ,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
现实生活中 , 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 , 导致悲剧不时发生 , 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 。 在此 , 我们呼吁:文明养犬 , 从我做起 , 牵好绳子 , 管好狗只 , 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 。 事实上 ,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作为义务 , 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 , 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 , 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