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快看看您单位是否符合,税收红利2021年12月31日停止享受

通过对日常税务咨询情况的分析发现 , 许多纳税人并不了解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 , 以至于政策都执行一年多了 , 有些纳税人对此毫不知情 , 也有纳税人即使知道该项政策红利但并未足额享受 , 进而导致企业可能存在应纳增值税多缴的情形 。
本文将带您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全面梳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之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会计朋友们 , 请对号入座 , 亡羊补牢尤时未晚~
一、增值税处理
01
按10%加计抵减的情形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 。
【简单观察|快看看您单位是否符合,税收红利2021年12月31日停止享受】上述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02
按15%加计抵减的情形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
上述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加计抵减电局增值税申报处理
以江苏省为例:
1、首先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每年提交一次 , 操作步骤: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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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计抵减额填报问题
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初始化后必须先暂存主表才可以填报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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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处理
案例:
A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该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10%抵减政策 , 8月份销项税49万元 , 进项税额25万元 , 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1、计算过程:
8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5*10%=2.5万
应纳增值税额=49-25=24万
实际缴纳增值税=24-2.5=21.5万
2、加计抵减额会计处理分录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4万元
(2)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4万元
贷:银行存款21.5万元
其他收益2.5万元
政策依据: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 , 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 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