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案!银行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00多万( 二 )


【惊天大案!银行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00多万】据中国基金报报道 , 经查询比对公开信息 , 高某1正是于2018年落马的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 。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去年报道 , 提起高守良 , 北京市国资系统“无人不知 , 无人不晓” 。 1961年出生的他 , 从北京市西郊粮库的普通职工干起 , 在粮食系统工作多年 , 一路升迁 , 曾担任北京市西郊粮库党委书记、总经理 , 北京市粮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 ,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 1993年 , 年仅32岁的他走上副局级领导岗位;2013年 , 成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 大权在握 。 也就是从那时候起 , 高守良的人生开始大幅度偏离正轨 。
惊天大案!银行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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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守良 ,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 , 曾任北京市粮食局副局长、北京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专职监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 2018年8月 ,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3月 ,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 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2018年8月 , 高守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接受北京市纪委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经查 , 高守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 , 违反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制度 ,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反群众纪律 ,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违反工作纪律 , 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 ,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 追求低级趣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今年3月 , 高守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 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惊天大案!银行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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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 , 高守良通过起女儿收取1000万现金的细节也在上述报道中提及:2017年冬的一个晚上 , 北京航天桥的一个公交车站旁 , 一名身着深色长款羽绒服、帽檐低垂的女子 , 正紧张地留意着驶过身旁的一辆辆汽车 。 不久 , 路边停下一辆车 , 两名男子从车上下来 , 开始用手机拨电话 。 随即 , 这名女子的手机响了起来 。 双方核对手机号后 , 确认身份无误 , 两名男子从后备厢取出3个行李箱 , 交给了这名女子 。 整整1000万元现金 , 在夜色下完成交接 。 收钱的女子姓高 , 高守良的大女儿 。 正是在父亲的一手安排下 , 她成了那个冬日夜晚丑陋交易的操盘手 。 这1000万元只是高守良在某房地产项目中获利的一小部分 。 该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四环中路 , 由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 。
经调查 , 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 , 1.1亿元未遂) , 涉嫌贪污16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 并处罚金40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高思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高思丛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高思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思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
不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 , 高思丛不服并提起上诉 , 理由为: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一审判决对其判处的罚金刑过高 , 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
高思丛的辩护人原伟的辩护意见为:高思丛认罪认罚 , 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 积极退赃 ,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规劝高某1认罪服法 , 对其适用缓刑能够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 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
高思丛的辩护人冯莉的辩护意见为:高思丛的行为存在“准自首”的情节 , 一审判决并未提及 , 量刑中并未体现 。 本案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高思丛属于亲情犯罪 , 可以从宽处罚 。 一审判决罚金刑过高 , 希望二审法院对高思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最终 , 高思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上诉人高思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且系情节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高思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 一审法院根据高思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据此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