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它是列管药品,但列管药品并不等于毒品。”刘某辩称。
禁了一个,十个“新品”冒出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谓毒品,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告诉深一度采访人员,本质上,毒品和药品之间在药理属性上并无明确界限。一部分毒品其实已经几乎没有药用价值,譬如冰毒,此类毒品很容易与药品进行区分。但仍然不少毒品同时也是药品,例如吗啡、鸦片等,在这种情形下,依靠药理属性就很难对它们进行区分。
“列举到管制目录中的药品,从法律定义上看,就可以视为毒品,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除了区分毒品和药品之间的界限,还有如何把这个毒品本身的概念和列管名单中的药物之间的区别,形成一个普通人能感知的程度。一般人对于已经形成固有观念的毒品,可能有比较敏感的认识,例如海洛因、可卡因、冰毒,但对于新兴的毒品,大家可能很难形成这样的印象。”包涵说。
刘某、蒋某以及跟境外客户联系的王某,在这条界线上反复“试探”。根据蒋某的供述,她才是那个根本什么都不知道的人,“以前有客户跟我说这个东西不是管制的,后来刘某也跟我说,这个东西不是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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