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
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根据不同机构类型进行不同处罚:
1、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轻处罚;
2、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
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则要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情形,通知对处罚情况的区分与对于欠交存款准备金情形类似,分两年内首次、两年内第二次、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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