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检测自愿和知情”不能只停留在法规中( 二 )

虽然事后谢鹏通过起诉公司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他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事情的问题远不止如此简单,在本案中除了谢鹏所在公司涉嫌歧视之外,更关键的是他一直反复强调与争取的“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遭到了赤裸裸的侵犯。

“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并非只是谢鹏个人的意愿与诉求,而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保障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谢鹏在做入职体检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没有医生告诉他要进行HIV抗体检测,他也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

可以说针对谢鹏的这次艾滋病检测完全违背了上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自愿与知情同意原则。明明有多项条例规定不得在检测对象非自愿、不知情与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艾滋病的检测,可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为何还是对谢鹏进行了检测?究竟是谢鹏所在公司授意医院为之,还是该医院一直就把艾滋病检测当作“常规操作”呢?除了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其他地方的医院是否也有类似行为?这显然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不解释调查清楚,后面还会有更多患者“不做HIV检测的权利”遭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