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二审 拟增加“移管被判刑人”内容( 二 )

针对与不同国家开展司法协助过程中出现条约规定和国内法规定不尽一致等情况,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两项修改。一是,明确中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为抵制外国的“长臂管辖”的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需要开展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监察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建议将监察调查包括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内,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