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执行、接访等活动

10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 《答复》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
《答复》明确 ,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 ,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 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 , 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 曾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 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
《答复》细化规定公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 ,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 , 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 , 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
【最高法、司法部: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执行、接访等活动】从调研情况看 , 个别地方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人民调解员” , 有的地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化解信访、执纪、监督、法治宣传等多项工作 。 《答复》强调 , 人民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 , 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 , 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 上述做法不仅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 还损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