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潇潇说财经|民法典下话担保丨主债权债务的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 二 )


2债权让与
(1)规则的演变
此前 , 《担保法》第22条规定 , 保证期间 ,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 但《民法典》第696条改变了前述规则 。 根据该条款 , 债权人转让债权 , 需通知保证人 , 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
我们理解 , 《担保法》的上述规定系遵循了担保的从属性原则 , 主债权转移的 , 从权利一并转移 。 但该等规定可能会引发相应的立法漏洞 。 如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 , 保证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的 , 便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 因此 , 民法典在此基础之上设置相应的通知义务 , 更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 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
需注意的是 , 《民法典》第696条 , 与《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的 ,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的精神亦保持了一致 。
此外 , 《民法典》还吸纳了《担保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 , 认可了保证人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 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 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相关问题
在担保物权领域 , 就债权人转让债权对担保的影响 , 《物权法》及《民法典》均规定“债权转让的 , 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未对债权人作出额外要求 。
可见 , 在保证担保领域及担保物权领域 , 《民法典》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 但对提供物保的担保人而言 ,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 是否有必要对担保人作出相应通知?
我们理解 , 在担保物权领域 ,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 除另有规定/约定外 , 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 故受让人即使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 , 仍取得相应物权 。 此种情形下 , 仍存在担保人不了解债权变更的事实 , 而向原债权人错误清偿的风险 。 故在担保物权领域设置相应的通知义务 , 亦是必要的 。
我们认为 , 从体系的一致性考虑 , 法律应当在担保物权领域设置同一规则 。 此外 , 可以预见的是 , 《民法典》施行后 , 如法律未对担保物权领域的上述问题进行补充规定的 , 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可能参照适用保证担保的规则 。
(3)相关建议
我们建议 ,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 无论是人的担保或是物的担保 , 均应在主合同中设置相应的通知条款 , 对通知方式及其效力予以明确 , 如需转让债权的 , 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 , 以避免担保人免责的风险 。
3债务转移
《担保法》第23条规定 , 保证期间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在上述基础上 , 《民法典》第697条增加了例外规定 , 即“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也意味着 , 债权人可与保证人约定 , 保证人同意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我们建议 , 相关方在签署担保合同时 , 可视需要作出相应的条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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