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北京:“滴滴打球”恶意攀附“滴滴”驰名商标 被判赔偿七十万元
近日 , 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滴滴打球管家”商标(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 , 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
01
案情简介
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
文章插图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 , 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 , 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
2016年3月31日 , 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原告两公司主张滴滴打球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 , 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 , 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
02
【北京知产法院|北京:“滴滴打球”恶意攀附“滴滴”驰名商标 被判赔偿七十万元】法院认为
文章插图
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 , 北京知产法院认定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 , 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 。
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 , 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 属于“误导公众 , 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 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
另外 , 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 , 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并进行商业使用 , 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 ,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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