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判的好!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银川|判的好!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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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银川|判的好!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骑电动车违规载人闯红灯
为避让正常行驶车辆
不小心车翻人伤
电动车主把私家车主

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9350元医疗费
法院会支持电动车主诉求吗
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为导向 , 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 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在侵权纠纷审判中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 , 应该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20年10月17日9时30分许 , 在某市人民路交叉口 , 王某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车载第三人郭某)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违反信号灯通行 。 王某为避让与沿自由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正常行驶的姚甲驾驶的轿车 , 发生侧翻 , 致乘车人郭某受伤 。 经查明 , 双方未发生碰撞 。 公安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未划分责任 。 王某为郭某支付医疗费9350元 。 原告起诉被告姚甲、姚乙和保险公司 , 要求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9350元 , 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该轿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姚乙 , 驾驶人系姚甲 。 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 本案被告姚甲系正常行驶 , 原告王某违反信号灯通行且违规载人 , 其为避让被告车辆而刹车倒地 , 与被告姚甲驾驶的轿车并未发生碰撞 。 该起事故为原告单方事故 。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 。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原被告均未上诉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豫法说法

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本案是一起极简单又常见的单方交通事故案件 。
原告驾车违规载人 , 发生侧翻致其第三人受伤 , 是单方事故的肇事者 , 错在自己 。 被告正常行驶且无违规行为 , 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 , 被告属无过错方 。
近年来 , 诸如此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计其数 。 面对“受害者” , 不少法院、不少法官为“社会维稳”计 , 为避免“信访上访”计 , 往往是“糊涂僧判了糊涂案”:判决调解“和稀泥” , 过错责任“二八开” , 甚至“各打五十大板”以息事宁人 。 对这样的判决和调解 , 老百姓谓之:“和稀泥” 。
和稀泥式判决 , 虽然一时一事能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 但是在全社会却助长了“碰瓷”和“扶不起”的歪风邪气 。
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 , 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死者为大、伤者为安” , 照顾“受害者”据此 , 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 。 此案的判决 , 也给社会提出了这样的警示:在侵权纠纷审判中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 , 应该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 同时也宣示法院裁判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为导向 , 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 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 , 具有示范意义 。 同时 , 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 , 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 。
随着民法典的逐步实施 ,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普及 , 将来我们会看到更多的不“和稀泥”的判决 。 这样的判决 , 处理的案件虽小 , 但社会价值很大 , 他彰显了法院、法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进步 , 我们应该为这样的判决“撑腰” , 为不“和稀泥””的判决点赞 。 (李正盛  陈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