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副行长诈骗超6亿,损失3亿多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俗话说得好:“你想赚他的利息 , 他却想吞你的本金”!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 , 广州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颖贤 ,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 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 , 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7亿元、港币33万元 , 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4亿元 , 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3亿元、港币33万元 。
最终 ,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颖贤犯集资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追缴被告人陈颖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 , 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 , 责令被告人陈颖贤退赔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 维持原判 。
值得一提的是 , 陈颖贤被抓的过程也颇为戏剧 , 2015年 , 被告人陈颖贤驾车接人去公交车站时 , 被一群被害人发现 。 当时 , 被害人情绪激动 , 还砸了陈颖贤的车 。 陈颖贤主动报警未果后让她朋友帮忙报警 。 随后被刑事拘留 。
银行女副行长诈骗超6亿,损失3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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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行长骗取64人超6亿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 , 陈颖贤 , 女 , 1975年8月31日出生 , 汉族 ,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 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 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 , 同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 据陈颖贤供述 , 其1995年入职农村商业银行 , 2012年担任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 , 因为编制问题 , 该行命名为南沙支行 。 2003年开始负责信贷业务 。
经审理查明 , 上诉人陈颖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 , 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 , 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 , 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 , 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 。 值得一提的是 , 事实上 , 陈颖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 , 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 , 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 , 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
据陈颖贤供述 , 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严某华、苏某霞、何某萍、李某雄、何某静他们帮其转账 , 其每月给他们每人4000元 。 他们知道自己账户有大量资金流转 , 但不知道账户用于“过桥”的转账 。
经审查 , 陈颖贤共骗取邓某文、王某权、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9亿元、港币33万元 , 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4亿元 , 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3亿元、港币33万元 。
银行女副行长诈骗超6亿,损失3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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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过桥”业务资料 , 连房产证都是假的

令人疑惑的是 , 陈颖贤是如何做到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 , 持续诈骗的呢?如何运作6亿资金的呢 , 到底用了什么手段?
据集资参与人李某恒陈述 , 2008年 , 陈颖贤任南沙支行信贷部主任 , 她说手上的客户有资金需求 , 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 , 让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 , 她再借给客户 , 她从中赚取一点利率 。 她向其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 , 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 , 并保证只是向其一人借款 ,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之后 , 其多次借款给她 , 她都能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 其也逐步信任她 。 2010年起 , 陈颖贤将利息提高至2% , 吸引其继续借款给她 。
当时 , 陈颖贤称向其借款用于企业 , 一部分借给了叶某强、叶某辉两兄弟和禺城水产公司 。 不过 , 从2015年2月起 , 陈颖贤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
据另一集资参与人叶某辉陈述 , 2013年8月间 , 农商银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的陈颖贤说银行部分客户因办理银行贷款需要资金过桥(即先还后贷) , 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 其多次共向陈颖贤借出人民币2300万元、3400万元 , 月利息2% 。 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 , 陈颖贤共归还了本金1000万元 。
2015年4月 , 陈颖贤又向其借款20万元 。 至今 , 陈颖贤尚欠本金4720万元未归还 。 没有签借款合同 , 只有写借据和收据 。 其通过农商银行账户转给陈颖贤指定账户的李某雄农商银行7766账户 , 2015年4月28日借款20万元是打入严某华农商银行9985账户 。
2015年4月起 , 陈颖贤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 其也需要资金周转 , 便要求她归还借款本金 , 但她均以用于过桥客户的借款未审批为由拒绝归还 。 为此 , 其要求陈颖贤将使用其借款的客户过桥的债权凭证交给其保管 , 陈颖贤给了韩某东等7名贷款客户资料给其 。 2015年6月26日 , 其与陈颖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约定将上述7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合计本金56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整体转让给其 , 用于抵销她欠其的4720万元借款本息 , 之后陈颖贤将这7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原件及联系电话交付给其 。 其向农商银行查证 , 这7人均为贷款客户 , 但其通知这7人有关债权转让确认手续时 , 上述7人均表示没有向陈颖贤借过款项 , 也没有与她签订借款合同、收据 , 也没发生上述款项的银行转账 , 上述债权资料全部是陈颖贤伪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