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博霖文化传播 社交电商的合规与审慎包容的监管如何共处?( 二 )


社交电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意义 , 即其对中小制造业所提供的销售服务 。 中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 , 在生活消费品的制造中 , 中小企业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大的 , 因为中国制造业的集中度还比较低 , 在绝大多数产品的领域中 , 头部的10家企业所占的份额都没有能超过50% 。 大部分中小制造业不可能建立自己的销售体系 , 也不可能掌控供应链 , 他们的产品是依靠中小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出去的 。 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长尾市场 。 传统商业为长尾市场服务的效能是很差的 , 很难触达高度分散的消费者 。 这就是社交电商的最大功效 , 5亿多消费者成为数十个社交电商销售体系的消费用户 , 这种效率在线下是无法想象的 。 据调查 , 一些社交电商公司运营微信群的方式 , 一个分销会员(B)可以为几百甚至上千个消费会员(C)服务 。
社交电商省钱的意义其实也存在争议 , 例如电商渠道把价格压得太低 , 对制造业不利 。 我觉得这种说法似是而非 , 制造业的生存发展不可能依靠与渠道联盟来维持价格 , 而最终要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才是正道 , 传统的渠道也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 。 但由于信息匹配能力的差异 , 电商在这方面的促进作用可能更加显著 。 电商平台只要产品质量和价格相匹配 , 不存在欺骗 , 这对大多数网民来说是好事 , 对制造企业是一种必要的竞争压力 , 对制造业结构的优化和水平的提升肯定有正向作用 。
与之相比 , 社交电商所说的让从业者赚钱的功能争议则比较大 。 除了自然人应该获得什么样的资质才能够在电子商务经营中赚钱以外 , 其商业模式也成为一个焦点 。 社交电商特别是分销型社交电商的发展存在的一个障碍 , 就在于如何理解其商业模式 , 以及是否能够接受这个商业模式 , 如何理解现有法律法规对这种商业模式的约束 。 因为 , 拼团式的商业模式很简单 , 无论多大的团 , 组团的人都是顾客身份 , 其与平台的关系和组团内的社交关系也是比较明确的 。
通常一个分销型的社交电商公司有三种业务模式 , 一是导购服务 , 即为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服务 , 帮助其引流促成交易;二是商家入驻 , 即使其引流功能服务入驻商家;三是自营 , 即利用已经形成的引流能力开发自营产品提高盈利能力 。 显然其核心能力是引流 。 利用社交资源进行引流的操作 , 就是其最基本的营销手段 。 通常社交电商平台在发布信息获得注册会员的同时 , 给会员附加一个条件 , 即如果选择一个礼包的产品(通常是199元 , 299元) , 即可以成为一个分销型会员并拥有一个码 , 可利用各种社交软件发布平台链接或产品信息 , 凡是扫描购买产品或也成为分销型会员后 , 都可以获得以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的佣金 。 为了防止触犯组织领导传销罪 , 目前的平台公司一般都会把这种获得佣金的关系限制在三层人员之内 。
从形式上看 , 这种商业模式似乎已经适用了《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行为的规定 。 这也是社交电商发展的痛点 。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专门发出《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做出司法解释 , 其中特别指出 ,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但是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也会以此对公司进行处罚 , 这样的处罚对企业的经营影响很大 。 监管部门也会要求企业修改规则 , 消除团队计酬的痕迹 。 这使得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采取规避的方式 , 例如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分销会员办理网上注册 , 甚至办理个体经营资质 , 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 。 还有的企业把商品池、分销体系、佣金给付等拆散到不同的公司主体中 , 使得整个销售体系的管理难度无端增加 。 更令企业为难的是 , 还会有一些恶意的举报 , 使得企业疲于应付 。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 , 传销行为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 且符合任何一条 , 就可能被判断为传销 。 但是在条例中 , 完整的描述是:“本条例所称传销 ,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 , 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 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 扰乱经济秩序 , 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 ”这个表述很完整 , 即动机、行为与结果的统一 。 但是 , 在现实中 , 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往往只看是否有行为 , 而不看是否有动机和后果 。 形似其实不一定神似 , 而神似一定形似 。 所以凭形似去认定是不一定妥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