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财经|金融机构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约束!( 二 )


这个判决书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 主要关注点有两个 , 一个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的4倍利率上限 , 另外一个即是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是在《规定》出台之前 , 该标准是否适用 。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对采访人员分析称 , 虽然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但是相较于民间借贷 ,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更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 其贷款收益更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 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了共识 。 加之 ,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上述新规 , 旨在促进经济增长 , 并确保私人贷款部门健康稳定发展 。
因此 , 金融机构更应该主动按照新规来调整其金融产品的贷款利率 。
刘凯解释道 , 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 , 一般以“从新”为原则 , 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 , 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
在新规中明确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才适用新规定 。 而新规是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如果该案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是在7月就已经立案受理 , 那么按照新规的利率保护上限来判决确实存在不妥 。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综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界面新闻、豫法阳光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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