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借款方突然破产!银行追讨2个亿,法院判了!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 楚深
又见银行绕道放款“踩雷”事件 。
裁判文书网显示 , 2016年 , 德州银行通过A家银行和信托公司 , 向一家公司绕道放款2个亿 。 没想到合同尚未到期 , 借款方却破产了 , 银行获得的赔付比例不到13% 。
于是银行将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告上法院 。

丛林|借款方突然破产!银行追讨2个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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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放款2亿元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德州银行与A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 , 约定德州银行在A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委托投资账户 , 并将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A银行 , 委托A银行按照德州银行的指令以A银行的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德州银行指定的投资范围 。
上述合同就委托资金投资范围、委托资金的存放、委托资金的投资管理 , 以及委托定向投资项目本金及收益的返还和转交进行了约定 。
2016年3月24日 , 德州银行与A银行签订了《同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 。
德州银行按照该合同约定向A银行存放人民币2亿元 , 并向A银行发出投资指令 , 指令A银行将德州银行委托资金2亿元作定向投资 , 投资方向为:委托A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丛林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 将委托资金投入渤海信托公司账户 。
同日 , A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龙口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 委托渤海信托公司将2亿元运用于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铝材公司)提供贷款 , 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 贷款期限36个月 。
合同签订后 , A银行向渤海信托公司汇兑支付2亿元 。 渤海信托公司与丛林铝材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 , 合同披露渤海信托公司系受A银行委托向丛林铝材公司发放资金信托贷款 。 贷款金额为2亿元 , 贷款用途将补充丛林铝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 贷款期限36个月 , 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
同时 , 本案被告张某良、吕某萍夫妇同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 为丛林铝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 。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
企业破产后银行仅获得不到两成清偿
不成想 , 作为实际用款人的丛林铝材公司 , 在拿到2亿元贷款后 , 竟然中途破产了 。
2018年5月17日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丛林公司在内的23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
2018年8月8日 , A银行向德州银行发出《关于移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 , 通知因丛林公司破产重整 , 对信托造成实质影响 , 已出现实质违约 。 A银行已收到渤海信托公司出具的《原状分配函》《债权转让通知书》 , 渤海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向A银行进行原状分配 。 A银行通知德州银行 , 终止德州银行与A银行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 , 并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移交德州银行所有 。
之后 , 德州银行向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 2020年3月31日 ,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向德州银行发出《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 , 确认德州银行对丛林铝材公司享有债权本息合计2.99亿元 。
而《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管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说明》载明 , 金融类普通债权未获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每家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获得100%清偿 , 2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12.64%的清偿 。
2020年4月24日 ,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 , 重整程序被终止 。 2018年底德州银行收回200万元信托保障基金 , 在丛林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确认收回2321.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