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北京青年报直播带货“翻车”李雪琴们怎么说( 二 )


被点名方回应
汪涵:不存在刷单
李雪琴:对直播统计过程不知情
李佳琦:签约方称已向顾客退款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对于中消协在上述《舆情报告》中列举的明星直播圈粉热 , 刷单售假频“翻车”的案例 , 汪涵签约的直播机构上海银河众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早在11月12日就发布声明称:“2020年11月7日 , 有自称是品牌方工作人员发布朋友圈称我司在直播过程中存在刷单行为 , 经我司调查了解 , 此人并非品牌方工作人员 , 且后续该发布者已经再次发布朋友圈对自己的言论作出更正 。 ”
声明还称 , 公司一直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 , 从未有任何虚构数据或购买流量的行为 。 只是帮该电商平台账号做一次直播执行 , 没有必要去刷单 。 直播过程中爆发的大量刷单后退单行为具有恶意攻击的特征 , 目前平台已经介入调查 , “合理怀疑是第三方以刷单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具体攻击源头还未查清 。 ”
11月17日 , 爆料者白涛发布声明 , 称汪涵带货造假传闻属于虚假不实消息 。 “我今天正式做出声明 , 那些通过恶意刷单再撤单手段攻击我的店铺 , 导致我店铺被降权的人 , 我希望你能将心思放到商业的正道上来” 。
11月21日 , 李雪琴工作室回应直播间“注水” , 称“李雪琴以嘉宾的形式应邀做客这场直播 , 其本人及其工作团队并没有参与任何直播运营 , 对直播数据统计过程也毫不知情 。 看到此篇报道后 , 工作室也在第一时间与此次直播合作邀请方进行沟通和核实 , 同时也要求其尽快向我方反馈事实真相 , 妥善处理问题 。 在此 , 我们工作室也向社会各界表明立场和态度:我们坚决抵制直播数据造假行为 。 ”
经历此次事件后 , 李雪琴工作室表示 , 会更谨慎地做好前期工作 , 对直播带货合作方进行严格审核 , 和合作伙伴互相监督 , 共同努力加强规范 , 遵循和输出正向价值观 。 李雪琴本人也通过录制短视频表示“造假的事不会干” , 以后会更严格要求自己 。
同一天 , 李佳琦签约方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声明称:对中消协发布的“李佳琦直播间‘买完不让换’”案例 , 该司对此十分重视 , 第一时间了解具体情况如下:11月1日李佳琦直播间销售了一款某品牌运动鞋 , 有消费者11月6日联系该品牌店铺客服 , 表示收到货后发现货品有质量问题 , 经品牌方与该客户初步沟通 , 该款运动鞋已售罄而无法换货 , 可以支持退货退款 。 11月8日品牌店铺已完成向该顾客退款 , 11月12日品牌店铺电话联系该顾客 , 告知退款已完成并表示愿意提供一份店铺优惠券 。
“11月6日 , 该顾客也联系李佳琦直播间客服反映售后问题 , 我们立即联系品牌方积极协调做好售后 ,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了回复 。 如果该顾客对目前的售后解决方案仍有意见 , 我司会尽全力负责到底 。 ”美腕(上海)网科公司在声明中写道 。
文/本报采访人员 张恩杰 统筹/满羿
供图/视觉中国
律师点评
直播带货须遵循《广告法》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网络直播带货是随着当下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产品广告代言新业态 。 那么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来监管这一新业态?明星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需要肩负哪些法律责任?触犯了又该如何惩治?消费者面对网购纠纷如何依法维权?就此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盛 。
对于明星网络直播带货的角色定位 , 杨盛律师认为 ,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 , 明星直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商品展示、咨询服务、广告代言的作用 。 其中商品展示与咨询服务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其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代理人 , 按照代理关系进行处置 。 广告直播者类似广告代言人 , 需要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误导消费者 ,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另外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