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哈尔滨一起因溺爱儿子引发的家庭悲剧( 二 )


【长沙|哈尔滨一起因溺爱儿子引发的家庭悲剧】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由于案件还在审理当中 , 他的处罚结果还未知 , 但依据他的犯罪情形来看 , 量刑结果不会太轻 , 汪某最后很有可能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 他这样大逆不道之人 , 如果不加以严惩 , 势必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父母可以是孩子的老师、朋友 , 但一定不能是饲养员 。 动物的孩子 , 从刚出生那刻起就能站起来蹒跚走路 , 鸟儿们的孩子 , 经过春夏的哺育也能自己飞翔 , 独当一面 。 唯有人类的孩子需要倾注父母多年的心血才能独立生活 。 一个在溺爱中长大的孩子 , 如果有一天要他独自面对生活 , 那孩子和父母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 汪某和他的母亲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