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用户通过网盘疯传热播剧,优酷告百度一审获赔100万( 二 )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 , 涉案作品视频文件是百度网盘用户自行上传到其个人账户中 , 不能要求百度公司查看并进行处理;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是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私密分享 , 而将分享链接发布到微博等平台上是用户的行为 , 与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无关 , 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已断开了全部涉案链接;优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开支过高 。

法院认为 , 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 , 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 。 用户利用百度网盘服务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 , 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 , 即直接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 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断开全部涉案链接 , 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 , 存在一定主观过错 。 同时 , 考虑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虽陆续断开侵权链接 , 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 , 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 , 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 , 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最终 ,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