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粉”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 )
在上述“假靳东事件”中 , 如果“假靳东”有骗取粉丝财物的行为 , 同样会构成诈骗罪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
在司法实践中 , 冒充公众人物“骗粉”多为诈骗钱财 。 例如今年3月 , 滁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冒充演员鞠婧祎的诈骗案 。 嫌疑人张某和姚某在网上购买QQ号后假冒鞠婧祎 , 并设置了收款二维码 , 对外宣称扫二维码支付1分钱就可获得5999元的粉丝福利 。 一粉丝在嫌疑人诱骗下多次从花呗、支付宝等处转账 , 前后被骗共10万余元 。 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类型的增加 , 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实施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 , 值得警惕 。 通常 , 犯罪嫌疑人先冒充明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 然后在QQ群、微信群、短视频平台内发布诱惑性很强的充值返利信息、廉价商品信息 , 使得骗术得逞 。 因此笔者提醒大家在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时 , 对涉及钱财的聊天内容一定要格外注意 ,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 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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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行文至此 , 很多人会好奇 , “假靳东事件”发生在某短视频平台中 , 那么 , 该网络平台运营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36条中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 ,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1194条至1197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 , 相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 , 民法典设计了更加合理的“通知-删除”流程 , 包括“通知-转通知-通知-二次转通知-恢复”几个环节 。 民法典增加了三部分内容:一是权利人需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 并采取必要措施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是网络用户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 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 , 并告知其投诉或者诉讼 。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 , 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知 , 如果要该短视频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 需要完成以下两点中任一点的举证证明义务: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理论上 , 该短视频平台的运营方 , 有义务对视频的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 并就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等言论及时予以处理 。 但由于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 , 运营方客观上不可能对平台中的每一段视频内容均核实其真实性 , 如果相关权利人没有有效通知运营方 , 运营方就难以判断 , 难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假靳东”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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