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粉”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 )


然而 , 随着“假靳东事件”在网络上发酵 , 已经为许多普通大众所知悉 。 据报道 , 该短视频平台中不仅有“假靳东” , 还有形形色色假名人的存在 , 如果该短视频平台继续以不知情为由任凭侵权视频存在 , 则可能要与“假靳东”承担连带责任 。 另一方面 , 靳东本人有权通知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如果该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样也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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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追星防止被骗
如果遭遇“李鬼” , 公众人物该如何及时制止影响扩大呢?
一方面 , 公众人物可立即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存在 , 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另一方面 , 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 。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 ,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同样 , 对于粉丝来说 , 该如何防止被“骗粉”呢?一方面要理性追星 , 对于“星从天降”类的“馅饼”要擦亮
【|“骗粉”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眼睛 , 利用官方认证的网络资源核实其身份;另一方面 , “骗粉”的目的是骗钱 , 网络交易选择在大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 避免在社交平台及即时通讯工具群组内进行即时转账交易 。 总而言之 , 防止“假靳东事件”在网络平台中继续上演 , 提高网民个人甄别能力固然重要 , 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负起更多的责任 , 以免成为骗子的避风港 。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网络平台公开个人信息应有保护措施
颜君
案情回顾
孙某发现 , 百度网站非法收录并置顶了自己在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 。 他要求网站删除自己的证件照 , 但未获任何回复 。 孙某认为 , 涉案照片以及其与名字的关联关系涉及个人信息 , 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下 , 百度的行为构成侵权 , 因此诉至法院索赔 。 法院认定 , 姓名与证件照结合构成个人信息 , 虽孙某未授权校友录网站对涉案信息进行全网公开 , 但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 , 无法预见一般公开网络信息为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 , 其搜索行为不存在过错 , 但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 , 因怠于采取措施行为造成损失的 , 构成侵权 。
法律提示
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基础以过错为前提 。 通知删除前 , 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应结合是否进行人工编辑整理、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和明显程度、涉案信息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 。
涉案信息不属于裸照、身份证号等明显侵权或者极具引发侵权风险的信息 , 作为一般个人信息 , 存在权利人愿意积极公开、一定范围公开或不愿公开等多种可能的情形 , 为鼓励网络信息的利用和流通 , 对于网络公开的一般个人信息 , 应推定权利人同意公开 。 因此 , 百度公司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前 , 难以预见涉案信息是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 , 在通知删除前 , 百度公司对涉案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 , 不构成对孙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但通知删除后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遏制侵权行为的扩大 。 个人信息权益作为人格利益的一种 , 在网络瞬时性传播的环境下 , 一旦被泄露即可能遭到无限扩散 , 进而引发难以修复的损害 。 为及时遏制侵权 , 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时 , 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 , 否则将自行承担错误判断引发的风险 。 从本案来看 , 现有证据未显示百度公司采取过任何措施 , 难以认定其已尽到相应的合理审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