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 二 )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还得从事情发生的2012年说起。当时三一关联公司罗尔斯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了俄勒冈风电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包含4个风电场,并计划安装三一制造的风电机组。
后面,就是国内媒体熟知的一段了:“在并购发生前,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审查了风电场的规划位置,且在与国防部磋商后通过了规划,得出了‘没有危害’的结论。在取得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后,三一集团及罗尔斯公司先后投入了1300万美元。”
这时,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角色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称CFIUS)登场了。
CFIUS,是一个美国对外国投资的专管部门,审查外国在美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1975年由福特总统下令建立。该委员会一直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还有美国8个部门的长官,即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能源部长、贸易代表办公室主任、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都派出人员列席参会。国家情报主管以及劳工部长同样列席,但无表决权。
可以说,这个机构掌握着美国企业并购的生杀大权,具体权力有多大?一般来说,它有权监督与评估由外国人发起或与外国人有关的兼并收购,并视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授权进行相关调查,并视情况上报总统,而美国总统则需要在接到报告15天内作出是否终止交易的决定。
如果这一段像绕口令似的大段文字还不能使你对它的权力有直观的认识,那就这么说吧:美国有个国内税务局(IRS)知道吧?Niubility吧?没错,CFIUS对美国企业的威慑力大约就和IRS对美国老百姓的威慑力差不多。
就是这么一个大家伙,开始找罗尔斯麻烦了。罗尔斯公司的这四个风电场都位于博德曼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其中一座位于该基地所属的空域之内,而另外三座离这一空域距离都小于8公里。美国海军在此培训无人机和电子战飞机的操作员/飞行员。
据此,列席CFIUS的那位国家情报主管提出了一些潜在的国家安全隐患。因此该委员会要求罗尔斯公司从此风电场撤资。2012年7月25日,罗尔斯公司收到来自CFIUS第一条禁令,要求风电项目立即停工,理由是“涉嫌威胁国家安全”;8月2日,又收到了第二条禁令,禁止该项目进行任何转让。
不让干,又不让转手,更坑爹的是CFIUS没有赔偿机制,它不会为发出的禁令补偿罗尔斯公司一个子儿。
根据当时美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罗尔斯在当年12月31日完成并网发电,可以拿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现金返还。现在,风电场不能造了,现金返还不用想了,预期的发电收益也没了;不让转让,连先期投入的资金也要打水漂了。据估算,罗尔斯的损失总计将达到2500万美元。这下子,罗尔斯公司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