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 三 )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正式把CFIUS告上法庭,起诉理由是被告的行为“违法且未经授权”。这场中国企业与美国政府间的诉讼大战正式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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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复
1.涉不涉及国家层面这不是大家伙都心知肚明的嘛,“中国企业第一次胜诉美国奥巴马政府”,这么大的噱头当然值得央视和美“华尔街日报”都来插几句嘴?2.不太同意二楼丁丁零咕的说法“企业炒作”,在美国这样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不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就是活该;这是按游戏规则玩耍,不是炒作;当然也绝对起到了扩大知名度的附带作用。3.其实这场胜诉的实质意义不大,是程序意义上的胜利(新闻报道里说得很清楚了,是奥巴马政府违宪),中国也有这样的诉讼原则叫”程序法定“。但那个叫RALLS CROP的子公司在这场胜诉后是否能真的收购美国俄亥纲州军事基地旁边的那四座风力发电项目还很难说,我觉得还是有困难的,毕竟这是个法律社会不假,但实力才是第一且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写到这才发现我是几乎完全同意一楼程骏宇的说法的~总之,胜诉还是很鼓舞人心的,榜样作用大过实际效用。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案件都是”习惯法“,很看重”先例“的,所以对以后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算是开了个好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