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不”与“不能”保证责任大不同( 二 )


山东高法|“不”与“不能”保证责任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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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 , 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 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 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
山东高法|“不”与“不能”保证责任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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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当中 , 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 , 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 , 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Q:
那么 , 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 , 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判断原则: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 , 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 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 , 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
山东高法|“不”与“不能”保证责任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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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李大爷所写的保证书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 而只约定如果债务人借款人逾期不还 , 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应当认定为李大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来源:济宁中院
编辑:石 慧
【山东高法|“不”与“不能”保证责任大不同】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