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城小事|厦门一男子花170多万买房,结果竟是“凶宅”!房主隐瞒房内曾有人自杀...
傻大方_本文原题:厦门一男子花170多万买房 , 结果竟是“凶宅”!房主隐瞒房内曾有人自杀...
多少人奋斗了半辈子
就为了想买套房子
然而辛辛苦苦到手的房子
竟是一套 “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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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厦门市民小林
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得知是“凶宅”要取消交易
房东拒不同意
这处房产位于集美区
2019年1月
房主与小林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约定将房子出售给小林
并约定了房款分期支付
产权过户、交房等事项
小林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60万元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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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
小林才 从邻居口中得知
2015年时
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
便向房主提出买卖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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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房主不同意
小林则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双方谁也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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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峙公堂
各执一词
随后
房主起诉至集美区法院
要求小林支付剩余款项112万元
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而小林也向法院
提!出!反!诉!
他是这么看的
他认为按照传统习俗 , 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不吉利” , 会使房屋贬值 , 房主在出售房子时隐瞒这一重要信息 , 属于欺诈 。
他要求撤销协议
并 要求房主退还购房款60万元
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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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次协调
房主终同意退款
案件受理后
法官向房主释明
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虽不影响房屋的使用 , 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民间习俗 , 会对居住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 , 房主未如实告知 , 使小林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房屋买卖协议 , 小林请求撤销合同 , 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法官几次劝说
最终双方和解
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房主同意向小林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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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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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 ,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 , 出售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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