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 二 )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第一 , 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例如蹦极等;第二 , 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认识 , 却自愿参加;第三 , 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 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 , 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 , 即成立自甘风险 , 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 。 可见 , 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 , 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条第2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 是指自甘风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 , 对于造成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 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规定 。 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 , 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 , 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二 , 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 , 这些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 第三人承担责任 , 承担责任不足的 , 这些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 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追偿权 。
(二)自助行为及其构成
自助行为 , 是传统的免责事由 ,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 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 , 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 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 。 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 , 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 。 其实 , 在“等”字中包含了这个意思 。 例如 , 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 , 店主不让其离开 , 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 , 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 就是自助行为 , 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
自助行为的要件是:第一 , 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 ,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 , 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第四 , 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必要范围内 , 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
民法典完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