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 三 )


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完整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目的就是给民事主体以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 。 在民法中 , 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 , 责任拘束加重 , 行为自由就受到限制;责任拘束放宽 , 行为自由的范围就扩展 。 当然 , 行为自由不能没有责任拘束 , 没有责任拘束的行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 , 将会形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 权利无法保障 , 损害权利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
在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 免责事由是协调相互关系的调整器 。 民法典根据社会情况和协调权利与秩序的实际需要 , 恰当地规定免责事由 , 就会使行为自由的范围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 免责事由过少 , 应当规定为免责事由的而没有规定 , 就会使本应当免责的行为受到民事责任的制裁 , 进而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 。 例如 , 广西的“驴头驴友”案 , 十余人网上相约自助探险游 , 晚上露营时突发山洪 , 致一人死亡 , 死者家属要求“驴头”和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 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驴头驴友”承担主要责任 , 二审法院虽然改判 , 但仍要依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 如果当时规定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 这个案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 , 而会判决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游的死者因自甘风险而使其他“驴头驴友”免责 。
民法典增加规定免责事由 , 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 就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 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 , 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 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 , 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他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 进而积极创造 , 努力践行 , 奉献社会 , 实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 , 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 同时 , 也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 , 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