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二 )


同时 ,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 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 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 , 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 , 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 , 是一种权利 , 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 , 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波动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 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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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难点】
非法拘禁行为是否需达到一定的时间限度方可构罪?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 , 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 从而使得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 。 那么 ,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呢?换言之 , 非法拘禁行为是否需达到一定的时间限度方可够罪?
对此《刑法》本身没有规定 , 司法解释也未予明确 , 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 张明楷教授认为 ,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 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 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 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只影响量刑 。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
赵秉志教授认为 , 上述观点存在缺陷 , 是将非法拘禁在的基本构成时间与从重/加重的构成时间混为一谈 。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 , 应该从基本构成时间和从重/加重构成时间两个层次来把握 。
一方面 , 需从有无持续时间要求的基本构成时间角度出发予以剖析 。 就此而论 , 作为典型的持续犯 , 非法拘禁罪应当具备持续犯的基本特征 。 而根据刑法理论与实务通说 , 持续犯必须继续一定的时间 , 这就是基本构成时间 。 对于持续犯来讲 , 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持续 , 必须有相应的时间做保证 , 没有一定的时间 ,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成了一句空话 。
因此 , 一定的时间应是持续犯成立的要件之一 。 具体到非法拘禁罪而言 , 其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的被害人行动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 , 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 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 。 至于基本构成时间持续的长短 , 尽管刑法分则条文未能作明确的规定 ,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一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 而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 在单纯非法拘禁而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 , 其基本构成时间可界定得长一些;在非法拘禁且具有其他从严情节的情况下 , 其基本构成时间则可界定得短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