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三 )


另一方面 , 须从从重/加重构成时间的角度来分析 。 持续犯之所谓从重/加重构成时间 , 是指犯罪构成既遂之后直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 , 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时间因素 。 具体到非法拘禁罪而言 , 如果其客观行为在持续一定时间构成犯罪之后依然持续的 , 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 只有从这一角度来理解 , 上述认为持续时间长短只影响量刑的观点才具有合理性 。

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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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精释】
一、张某凯、安某江等非法拘禁案(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29号)
基本案情:2015年6月3日上午 , 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和张某凯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大厦B座406房 , 即深圳前海某能源公司所在地 , 找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要债 。 因杨某不在 , 而与其助理泽某发生了争吵 , 安某江等四人遂报警 , 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 , 要四人依法索债 。 后四人住在了公司内守候杨某 。 6月8日 , 能源公司员工报警称公司被人非法占领 , 无法办公 。 民警遂到场调解处理 。
6月11日晚 , 杨某及其助理泽某从深圳市罗湖区一大厦出来 , 被在附近守候的安某江等人发现并拦下索债 , 不得已随安某江等四人一起于当晚23时许返回能源公司 。 经过约两个多小时的谈判 , 杨某、泽某被迫向安某江出具了还款协议、抵押证明等材料 。 随后(次日凌晨1时40分许) , 双方一起离开公司去吃宵夜 , 安某江还打电话约派出所的警官到场见证了双方债务纠纷达成和解 。 宵夜毕 , 双方又一同返回公司 , 安某江等四人遂将公司门上锁 , 双方一同在公司内休息 。
6月12日早上约8时左右 , 安某江、孙某水跟随杨某、泽某外出办事取款 , 未果 。 当晚23时许 , 安某江、孙某水与杨某、泽某再次回到上述地点时被能源公司的员工以及员工叫来的朋友围住 , 继而双方发生打斗 。 孙某红遂报警 。 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张某凯以及杨某、泽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 经鉴定 , 杨某右肘、左胸见皮下出血 , 所受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 泽某右大腿见皮下出血 , 所受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 张某凯右腕背侧压痛 , 未及肿胀;左腰压痛 , 未及肿胀淤紫 , 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 孙某水的左眼部挫伤、左第6肋骨折 , 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 案发后 , 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获得杨某、泽某的谅解 。
宝安区法院认为: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张某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张某凯均辩解称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 经查 , 被害人杨某、泽某均陈述称用U型锁捆绑电线 , 对电线进行通电对自己实施电击 , 但经民警现场勘验以及出具情况说明证实 , 案发现场并未提取到涉案的电线 。 四被告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泽某的陈述以及证人欧某、康某的证言证实 , 在安某江、孙某水、杨某、泽某6月12日晚上22时许再次返回大厦时 , 双方发生了斗殴 , 杨某有参与拉扯 , 泽某当时亦在现场 , 不能确认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是双方发生打斗时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