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山东发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四 )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 原则上每年组织自评 , 并提交自评结果 , 每三年组织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 , 认定当年不考核 。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名称、牵头单位如需变更 , 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 。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中心的研发、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是否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六个方面 。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 , 对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 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 评价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不合格的 , 给予最长一年整改期 , 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2020年7月18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 原《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工信技〔2019〕57号)同时废止 。
来源:鲁网 采访人员:王雅茜
【鲁网|山东发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编辑:王雅茜 审核: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