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好消息!不符合保险合同也能理赔?这正在成为常态( 二 )
达到约定状态后理赔19种 。
之前鹏哥还遇到过一个网友 , 说自己朋友那里买重疾险 , 可以做到确诊即赔 。
鹏哥给他的建议是:
让朋友提供一下保险合同 , 然后逐条确认一下 。
这下他才发现 , 朋友根本就提供不出有确诊即赔条款的保险合同 , 于是 , 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
正是因为并不是所有重大疾病都能做到确诊即赔 , 才有了后来的理赔纠纷 。
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既然能申请重疾险理赔 , 大概率情况下肯定是得了重病 。
如果遇到保险拒赔 , 想心平气和地沟通 , 谈何容易?
大家站的角度不同 , 对保险理赔的期待不同 , 有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
二、为什么说保险合同说了不算?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 解决纠纷的唯一参考标准就是保险合同 。
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 , 可以得到理赔 。
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 , 即使起诉至法院 , 也得不到理赔 。
但这种情况在最近正在得到改善 。
特别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 , 让保险合同说了不算的趋势更明显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 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 , 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 , 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
其实这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新修订的 。
在2006年8月7日时 , 当时的保监会就已经发布过一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 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 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 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 , 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 , 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
我们还是来看几个真实的司法审判案例 。
案例1:
2013年2月27日 , 李先生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 在百年人寿买了一份终身寿险 , 附加终身重疾险 。
2018年10月23日 , 李先生到医院做CT检查 , 诊断为:
1. 冠脉中度钙化;
2. 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官腔轻-重度狭窄CTA表现;
3. 左前降支中段心肌桥形成(壁冠状动脉) 。
同年10月26日住院治疗 , 诊断为:
1. 不稳定型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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