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周刊》的《2016语录》,大篇幅搬用网友的段子、句子,算是侵权吗


1.汇编作品本身应该建立在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基础上,语录虽然只是一段话或者若干文字,但是其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情况下,汇编作者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语录》并不具有适用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汇编免责主要是九年义务教材汇编、新闻时事的报道或者评论、介绍。很明显,《语录》并不适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虽然《新周刊》对作者署名以及事件的披露,但是大范围地进行编排,本身已不是适当引用及介绍,汇编作品可能性更大。当然,其中的文字还需要进行独创性的认定,还有价值的问题。

4.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语录》因为汇编侵权,但是如果他人直接copy《语录》,也会造成对《新周刊》主体的侵权,因为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汇编人也是享有著作权的。

哦了~




■网友的回复
我还以为只有斗鱼直播的西西卡喜欢偷梗
■网友的回复
古有文人偷词 今有主编偷梗
《新周刊》的《2016语录》,大篇幅搬用网友的段子、句子,算是侵权吗
【《新周刊》的《2016语录》,大篇幅搬用网友的段子、句子,算是侵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