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奇葩!募资245万元亏到9.26万元,券商营业部老总如此“私募”( 二 )


判决书显示 , 2018年3月28日 , 王剑与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投资人一起吃饭 , 席间王剑多次表示“既然答应这个事就从来没想赖这个事”“如果还不了钱的话我把房证押给你”……
王剑还向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基金投资人写了张总借条 , 并写到 , “在本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前 , 任何人不能以此借条起诉生事” 。 借条上载明的数额为各投资人最初投资比例的70% , 借条由其中一人保管 。
2019年12月 , 闫超强等人就王剑涉嫌违规代客理财事宜向王剑所在证券公司反映情况 , 后证券公司于当月将王剑辞退 。
双方均存在过错
判决书显示 , 无论是协议约定的管理人王薇还是实际操作人王剑 , 均不具备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 , 他们未对闫超强等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审查 , 未对涉案基金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备案 , 也未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 。
闫超强要求王剑返还40万元 , 二审法院并未同意 。 二审法院认为 , 闫超强与王剑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 , 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因王剑在2018年3月28日向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投资人出具借条 , 其中确认收到闫超强28万元 , 实际系双方以借条的形式 , 合意确认王剑向闫超强承担、返还40万元投资款中的28万元损失 。 最后 , 二审法院判决:王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超强损失的28万元及占用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 。
编辑:亚文辉